西城区法院:“被告提供的未经公证的并称系互联网信息的证据,原告也提出异议。但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有关信息的电子光盘,本院限期让原告将光盘所载信息与互联网上的真实信思进行比对,原告未在限期内提出异议,故本院亦认定被告提供的互联网信息之真实性。”
对比一下武汉中院和北京高院的认定:
武汉中院:“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北京高院:“通过网络检索资料已经成为当前公众获取信息之重要来源,公民据此信息发表评论,并无向相关网站及被评论人核实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