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起诉“新浪”      陈大超   2003年9月的一天,发现国内三大门户网站之一的新浪网,转载了本人的十 余件作品,我便写了一封讨要稿费的信,并要求其在“今年10月30日前向本人致 歉,并致酬。超过此期限,本人将于11月15日就此事提起诉讼。”   到了9月18日下午四点多钟,新浪网的电话来了——是一个自称姓谷的女士 打来的,在确认我是陈大超之后,她便说我的他们已经收到了,然后就说他们是 跟各个媒体签了协议的,他们从纸媒上选用的文章都是付过酬的,因此他们并不 直接跟具体的作者交涉。我立刻说你们网站与别的媒体签协议怎么能把作者撇在 一边?你们网站转载了我的文章,就得由你们支付我的费用,虽然你们订有协议 但我仍然可以依据著作权法起诉你们。这样一说她的态度立刻就好多了,说她再 与有关方面协商,隔日再给我打电话。   这之后她再无消息,我打了电话过去,好不容易找到她,她却说还没来得及 与有关人员商量,要我再等。到了11月12日,在网上一搜索,发现我刚刚发在 《中华读书报》上的《文学比外遇还可怕?》,就被新浪网转载了!而且最近发 表的其他一些文章也被转载了!我立刻感到少有的生气!人,可以不理你,文章, 却可以照样不讲道理地随意“拿”你的!这真是把一个小地方的公民不当人啊! 我立刻从网上下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起草诉状。   两天之后,见新浪网那里仍然没有消息,我便将我写好的“民事诉状”和从 网上下载的新浪网转载我的作品目录及部分作品,送到孝感市人民法院立案厅。 12月17日上午9点多钟,接到一个电话,说是市法院的,让我到市法院民事三厅 找姓刘的,说我的案子转到他们这里了,让我去一下。我问我的案子能立案吗? 他说“已经立案了”。我便戴上手套,骑上车子,直奔法院而去。天已经很冷了, 不一会,从口里呵出的热气就在眉毛上和额前的头发上,凝成了细密的小水珠。 来到10民事厅,接待我的是一个戴着眼镜的三十几岁的年轻人,说他看了我的案 子,认为他们是侵权了,但希望我补充些证据。   转眼就过了春节,可是法院那边还没有消息。一直到2004年2月24日上午9点 多钟,我才接到那位刘法官的电话。他的声音这次听起来有了一些温度。他说他 收到我的信了,也读了我的文章,说他们原打算到北京送状子的,但现在决定先 把我的起诉状寄到新浪网的老总再说,让我查一查他们老总的名字。我即在网上 查了报过去。过了一会他又打电话来,说让我下午过去一下,他把有关的法律文 书交给我。---去年10月,我为打官司的事写了一篇题为《我要享受一颗完整的 太阳》的文章,其中有这样的内容:“在这个世界上,我可以很普通,很贫穷, 但是在法理的意义上,我必须享受到一颗完整的太阳!任何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 益——破坏了我享受一颗完整太阳的美好感觉,我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让他跟 我平等地坐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此文很快就在《杂文月刊》上发表了,我便将 文章复印了一份寄给了刘法官,并给他写了一封短信,在信中我感谢法院对此案 的重视,也感谢他对这个案子的具体指导,同时我也说了这样的话:“这件事, 首先是对我是一种考验。”这对法院难道不也是一种考验?   下午两点正,我骑上车子到法院去。正是他们上班的时间,电梯里一下进了 五六个人。上到10楼,就只我一个人了。找到刘铮,他拿出两张单据,说给新浪 公司的法律文书,已经用特快专递的形式于上午寄走了。我掏出钱来,他找财务 人员给我开了发票。然后他把几份订在一起的法律文书交给我。我大致翻了翻, 说我可以走了吗?他说“可以,有事我再通知你”。下来之后,我站在大厅外面 的台阶上,很认真地看起那些文书来。一份是“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是“举 证通知书”,一份是“传票”---开庭时间是“2004年3月29日上午8时30分”。 所有文书的落款时间都是“2004年2月24日”。出了法院大院,骑上车子,心里 颇有一种愉悦轻松的感觉。我觉得今天是这个案子的转折点。   到了3月29日-----开庭的日子,朋友刘爱华、董利祥按照约定,与我一起于 上午八点十分就来到市中院。我们最关心的是新浪那边来没来人。刘法官说他们 没来,而且没得到他们的任何消息。审判长是一位年约四十岁的中年男子,态度 平和而严谨。他与两边的审判员示意之后便宣布开庭。他说被告新浪公司没有正 当理由缺席,但这并不影响此案如期审理。他开始一条条地宣布注意事项和有关 程序以及双方权益。接下来便是由我陈述请求事项与案由。之后是由审判员刘铮 主持法庭调查,他主要问了我的作品的体裁(是新闻稿还是文学作品)、要求对 方按千字百元赔偿的依据、我为何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1000元——问我为此案一 共误工多长时间(我说是15天),并要求我确定22件被侵权作品的目录。审理结 束前,审判长问我还有什么话说,我说我打官这场司最要重的目的就是希望以此 推动中国的网站必须在遵守法规的轨道上运行,不能再无视千千万万的中国知识 分子——写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对市中院能够受理此案,给我以坚定支持, 表示衷心感谢!审判长表示他们会在合议之后作出判决,并将判决结果送达原、 被告双方。   3月30日上午9点多钟,董利祥打电话来说,他写的有关我起诉新浪网的新闻, 今天的《孝感晚报》在头版头条登了,武汉的《楚天金报》在“荆楚扫描”版登 了。我即出去买了这两份报纸。《孝感晚报》的标题是《作家陈大超状告新浪著 作侵权——孝感中院昨开庭审理》,《楚天金报》的题目是《孝感法院开庭审理 ——作家诉新浪网侵著作权案》。晚上董利祥打电话说人民网在首页将此新闻转 载了,广州的大洋网也转了,前者用的标题是《作家诉新浪网侵著作权案湖北开 庭》,后者用的的标题是《作家陈大超诉新浪网侵著作权案湖北开庭》,他还说 “明天早上,湖北人民广播电台也要播这条消息”。   4月6日上午八点正,接到刘法官的电话,说如果我有时间的话,请我在九点 之九点半之间,到中院去一趟,他跟我说一件事。他说新浪方面给他们打过电话, 并发来两份传真,一份是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一份是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新浪方面 认为我告的“新浪公司”只是一个抽象概念,因此不能作为被告主体,刘铮也因 此表达了这样的意思:1,由我自己设法提供可以作为“被告主体”的侵权单位; 2,我可以申请法院查证被告主体,但费用得由我垫付(并出示了有关垫付费用 的文件);3,如果我坚持认为新浪公司不是抽象概念,它本身就是一个被告主 体,中院则视为我自动撤诉。我即表明了这样两个意思:1,我提供的新浪公司 的基本情况,是从新浪网首页里的公司简介里下载的,难道他们对外宣传的公司 只是抽象公司?我不能同意抽象的说法;2,新浪方面仅仅发来两份这样的传真, 他们又没有任何文字上的辩护,难道他们的这两份传真就能起到改变此案进程的 作用?如果他们不承认自己是被告,他们为什么要出头采电话发传真?刘铮对于 我们的谈话很慎重,临时决定做笔录。我在那里跟他争论了一个多小时,有好几 次,我都说得他暗自一愣。我立刻冷静下来,微微笑着说:“刘法官,我只是想 把你当作一个法官代表,来跟你探讨一些问题,学习一些知识,我跟你个人之间, 是不存在什么东西的。”我要求把新浪传真来的东西,复印一份,他也当即表示 同意。他建议我这事不接受媒体采访,我说我可以不主动告诉他们,但他们来采 访,我不能欺骗他们。他说媒体的报道,会影响到他们法院的公信力,我说不会 的,至少从本质上来说是不会的。我说媒体有他们报道的权力,我也有接受采访 的权力。   下一步怎么办?我不能不考虑这个问题。妻子说她妹妹一个同事的丈夫,名 叫涂志,在北京奕明律师事务所工作,或许我们可以找他咨询一下。我说可以。 她便打电话要来涂志的电话与邮箱,我便把有关材料发到了他的邮箱里,另外给 他的打个电话。他的电话是留音的。4月12日上午八点多钟,接到涂志的电话, 说看了我传的材料。他建议我主动到孝感市中院撤诉,然后到公证处对新浪侵权 的文章进行公证。他说在北京起诉还方便些,有利于取证和执行。   到了4月16日,给北京的涂志发了一个电子邮件:“今天上午终于把公证书 办回来了。拷了两张软盘,存在公证处,另外打印了所有的被侵权的作品,附在 公证书中,这样出庭会方便些。我是否应该把公证书给你寄来?寄到什么地址? 中院撤案的事也办妥了。昨天的南方周末上有关于这个案子的评论《必须关注陈 大超诉新浪网案》,和我自己的《著作权就是我的生存权》。郑州晚报将开展两 个专版的讨论。孝感晚报和楚天都市报希望报道我转到北京继续起诉的事,他们 问我请的律师的名字,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我可以告诉你的名字给他们吗?我 将再写一个起诉书给你参考,我是否应该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 被告?我有他们营业执照的复印件。请回复。”   几天后又接到涂志的电话,说他们有一个姓华的一个姓陈的律师,今天到孝 感,让我将所有材料交给他们。按照他给的电话,我跟他们联系上了。他们住在 孝感宾馆705房间,让我晚上送过去。晚上去了,他们很热情,明确说他们的行 为侵权了,他们与有关媒体签协议的说法是不合法理的。姓华的律师翻了翻我的 公证书,说:“哦,他们转了你这么多啊!我还以为他们只是转了你一两篇呢 ----这是应该认真对待!”   5月25日,收到奕明律师事务所陈益律师的邮件:“3000元代理费已收到, 发票已开出,涂志让他的朋友带给你。《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也一 并带给你。请签字后与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寄来。案件受理费为标底的4加10元, 请汇过来,以便尽快起诉。另外,诉讼标底请确认一下,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比 如转载文章的稿费标准及计算;误工费有关的证据及说明;公证费等费用的票据。 据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合格主体,应该是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外资)。因为经常变更,要到朝阳区去查原始档案,案件还可能会出现 一些其他意想不到的情况,会发生一些额为的费用,你应有一定的准备。”让我 心里一沉。我想“你应有一定的准备”很可能包含这样两个意思:一,官司的输 赢可能会“意想不到的情况”;二,官司的费用也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 而这两点都让我忧心。6月10日收到陈益的邮件:“起诉状和身份证都已收到, 案件已经立案。诉讼中可能争议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1、著作权限制: 就是所谓合理使用的问题;2、第三人许可与授权的问题;3、没有标准的问题; 4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他们需要认真对待的----寻找相关的 法律条文及相关的材料在答辨时应对,所以我只在回复问:“想问两个问题,涉 及到新闻报道:1,是今天立的案吗?立案的具体时间;2,是在哪个法院立的 案?”晚上八点多钟收到他的回复:“立案时间:6月10日下午;受理法院: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7月15日下午5点多钟接到陈益的电话,他说他这几天一直在跑法院,因为官 司出现了一个情况,仍然是“被告主体不明”的问题,说新浪方面称,“北京新 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仍然不能作为被告主体,法院居然希望这个案子能够撤诉。 陈益说经过几天的努力----已明确表示不撤诉,最后法院方面说是否可以达到庭 外和解。陈益说,他认为能够达成和解也可以,他因此想争取我的意见。他说我 想以此推动网站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的心情他能理解,但事实上,许多事情并不 是那么理想的。我让他说明和解的具体条件。他说一是要他们付稿费,二是要他 们付诉讼费,三是要他们付3000元的代理费。我说赔礼道歉这一条还是应该要, 只是如果不能在他们的首页上道歉,则必须给作者一个书面的道歉。他说可以。 我说如果能够这样,我可以接受。他说案子会在下周一开庭。我问法院还会判我 们撤诉吗?他说不会的,因为既然开庭了,进入案件的主体审理了,法院一般是 不会作出这种判决的。但他也表示,对于此案的结果,他也不敢说。他还说到他 注意到了新浪还在转载我的作品。我把这事与妻子说了,她说她估计就不会那么 顺利的,不然新浪为什么会有恃无恐?这件事当然对我的心情造成了冲击,但也 只是起了一阵波澜,并很快平静下来。   7月19日,又一个开庭的日子。我一边写作一边等消息。将近5点钟的时候, 接到陈益的电话,他开口就笑着让我有“思想准备”,我说“没事,你讲”。他 说“官司胜诉了,但你经济上吃了亏”。他接着告诉我:被告方虽然仍然认为自 己不能作为“被告实体”,但经过法官审理后做工作,使新浪网侵权一案当庭得 到确认,被告也愿意接受法官对此案的裁定。法院下发的调解书的内容主要有以 下三条:1,被告方在10日内撤销其侵权网页;2,每篇侵权作品按30元的标准付 给转载费,加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共付给3000元人民币,并在10日内汇出;3, 被告方于10日内在其网站的“国内新闻”栏内,刊登致陈大超的致歉函,保留时 间为24小时。我提出的误工费经双方辩论,和法院“知识产权合议厅”合议,法 官最后裁定不支持。他说有五六个北京的作者到庭作了旁听,《中华读书报》的 记者在法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了采访。他说:“此案虽然在赔偿金额方面不太 理想,但它在单个作者诉大型网站侵犯作者著作权能够胜诉,则是一个突破,这 对此类案件的日后诉讼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我当即表示满意,认为律师和法 官在此案的诉讼与审理中,依法主持了正义,并向他和他们律师事务所表示感谢。 两个小时后,陈益从网上传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我即把这个调解书传给楚天都市报和孝感晚报与我保持联系的记者,自然也 传给了不少关心这件事的朋友,还把它贴到了文友网上。晚上睡觉前南方周末一 位编辑打来的电话,说看了我传的东西,认为我是道义上赢了,说这样经济上吃 亏的官司今后谁还愿意打呀,说像这样违法侵权的官司,应该对被告重罚让原告 受益的。他让我写一篇《我的精神胜利》的文章给他。   从接到陈益的电话起到上床睡觉,我的心情都是很轻松的。我觉得最重要的 是保住了我的继续写下去的信念。   7月20日,从早到晚,都有人打来祝贺电话,发来祝贺邮件。到晚上睡觉之 前,我才晚上完成《我的精神胜利》。我在此文中其中有这样的内容:“一个人 的精神是需要物质来支撑的。一个人精神上的胜利,也是必须体现在相应的物质 收益上的。如果一个人老是取得精神上的胜利,而无法取得物质上的胜利,那么 他的精神最终也会因为成为无源之水而枯竭,或者成为被掏空的楼阁而崩塌!这 样的‘精神胜利’自然是很难起到鼓舞人----让人群起而仿效的作用的,更是很 难起到有效地制止侵权和犯罪的作用的!通过这次打官司我深深体会到:在我们 国家,让拥有知识产权的人不仅仅是享受精神上的荣誉,取得精神上的胜利,而 是让他们成为因为创造了知识财富而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经济好处的人,其道路还 当长漫长!这也正是我这次与新浪打官司的最重要的意义所在----再漫长的路也 得有一个开始啊!也必须有人首先站出来去作破冰之旅啊!哪怕仅仅只是取得一 个精神上的胜利,这种胜利也是无比宝贵的,也是能为今后其他人的奋斗起到一 种十分有益的铺垫作用的----从而去赢得更具实质意义的胜利!或许我正是在无 意中起到了这种作用,我才得到了《南方周末》、《中华读书报》、《中国青年 报》、《郑州晚报》、《法制与社会》、《楚天都市报》、《孝感晚报》等媒体 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热情鼓励和大力支持!无论如何,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保住 精神才能保住信念。有了信念才不会轻言放弃,才会满怀希望地继续往前走!从 这种意义上,我也为我取得的这个‘精神胜利’而欣慰而自豪!”   “这会不会是一张法律白条呢?”也有人这样担心。但在7月29日之前,新 浪方面将3000元钱交给了法院(后来通过律师转寄给了我),在网上作了公开道 歉(道歉内容事先让我看过,并经我作了修改),同时也将转载的那43篇文章的 内容删除了。我觉得他们这样做正确的,这既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尊严,也看到了 他们最终是尊重法律的。   此案尘埃落定之后,湖北日报和楚天金报以及孝感晚报,都派记者对我进行 了专访。湖北日报8月13日载文说:“陈大超案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的整体立法 和《著作权法》还有很多有待修改与完善的地方,网络媒体的转载行为亟待规范。 陈大超案对今后类似的网络侵权诉讼具有示范意义,对网站也将起到警示作用。 这件事也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强,《著作权法》远未深入人心。”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