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8.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代理词   方是民诉崔永元名誉侵权一案,受原告方是民先生的委托、北京华欢律师事 务所的指派,本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在中文互联网中,充斥着大量侮辱、诽谤、下流低俗信息。该类侵权信 息,绝大部分是隐去姓名、身份的非实名者,躲在阴暗角落、蛆虫般喷粪、吃粪, 而象本案被告这样公开、实名、肆无忌惮地诽谤侮辱,不以传播谣言、流氓言论 为耻、反而引以为荣的,较为少见。而侵权人是有相当知名度的电视节目主持人、 拥有上千万微博粉丝、且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相当于外国 的国会议员)的,全中国独此一位。因此,若不及时审判,不揭穿其诽谤侵权本 质,将混淆视听,严重损害原告声誉。故无奈,原告不得不依法提起诉讼,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本案提起缘由,望理解。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曾就一较有影响案件,判称:“言论自由为 宪法赋予公民之权利,公民行使该权利不得以侮辱、诽谤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年亦作出类似判定:“言论自由是相对的,作为公 民在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微博环境下言论自由的行使,也应以不得侵犯其他 人的合法权利为限”。   三、被告崔永元于2013年12月22日01:54发表微博诽谤称:“肘子一边300万 美元在美国买豪宅”,于2014年1月8日02:50诽谤称:“我不认为这些钱都是肘 子嗑普骗来的,肯定还有其它的骗法”,且其微博转发的他人微博内容显示“一 位名为ˋLiu Juhuaˊ的人(疑似方舟子妻、新华社记者刘菊花)以67万美元的 价格购入豪宅一栋”……   (一)被告崔永元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曾骗钱、有任何“骗法”的骗 取财物的行为。   (二)被告崔永元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曾“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 宅”。   (三)一般来说,称他人尤其是自由职业者有经济实力“买豪宅”并不构成 名誉侵权,但是,指控他人骗钱买豪宅、骗钱,明显构成侵权,除非确有证据证 明“购豪宅的人”行骗。   (四)“骗钱”,明显不同于“骗子”的宽泛指责。诽谤他人“骗钱”,其 损害后果明显远大于诽谤他人为“骗子”的损害后果。   (五)被告崔永元先称原告曾“300万美元在美国买豪宅”,后对其微博转 发的“一位名为ˋLiu Juhuaˊ的人(疑似方舟子妻、新华社记者刘菊花)以67 万美元的价格购入豪宅一栋”内容不执异议。推论出被告认为:1.原告夫妻购两 套房价值合计367万美元。或者,2.被告自己否定了自己曾说的“300万美元在美 国买豪宅”的说法,认为方舟子妻“以67万美元的价格购入豪宅一栋”。但是无 论哪种说法,被告在发表言论时都没有事实依据,而仅凭传闻信口胡说或人云亦 云。   (六)若他人有住宅则可推论出他人“骗钱买豪宅、骗钱”的逻辑成立,那 么,因为已查明被告户籍住所地在房屋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 17号楼、有被告和豪车的合影,故我们就可以说被告崔永元骗钱买豪宅、骗钱…… 即便对公职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来源 是合法的,也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无法认定贪污,除非有贪污证据。 显然,上述逻辑荒诞不经。   四、被告崔永元于2014年3月1日03:17诽谤道:“肘子越来越不要脸,黑基 金都黑到家了,还关心别人的基金,让你跟着一起晒,你又不敢。陈章良知道你 这么操蛋吗?”   而事实是:   (一)被告崔永元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曾发起或管理任何基金或资金 募集项目。   (二)没有任何法律或规则要求资金募集项目的受益人须“晒”“基金”、 公布资金项目账目。显然,让受益人行使管理人职权,属履行不能。   (三)原告未管理任何“基金”或资金项目,故不存在敢不敢“晒”之说。   (四)被告称:“让你跟着一起晒”,含义是他会先“晒”“基金”,但事 实是作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崔永元公益基金”发起人的崔永元仅公开极少部分 的基金支出细目,作为北京市永源公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崔永元未公开该基金 会任何的公益支出细目(除了列明转给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300万元外)。   因此,被告上述诽谤内容,是恶意的、无耻的抹黑、诋毁及混淆是非。   五、被告崔永元的其它侮辱诽谤言论多达数十条(详见《被告崔永元微博侵 权内容列表》、《被告崔永元侵权微博内容归类列表》等文件),但通过举证、 质证,可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崔永元的相关言论有事实依据。且其证据对其多数 诽谤内容均无涉及,更无关联。被告行为系明显诽谤的侵权行为,当依法承担侵 权责任。   六、被告崔永元从事多年电视节目主持人工作、自称系新闻采访专业毕业生, 明知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不得从个人或小团体 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明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 则要求“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但在受原告批评后 却自行杜撰或引用匿名网民的言论,发表诽谤信息,其恶意是明显的。   七、应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专业标准来判断被告崔永元行 为是否合法。身为资深媒体人士及全国政协委员的被告,对所发表微博内容,应 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北京法官曾发表文章称:“以职业身份的道德要求来判断专业人员的行为是 否合法,或者判断是否应当容忍适度损害,在法律上并不罕见。比如新闻记者关 于事实的报道不能是道听途说,或者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急症重患者即使没 有医疗费也不能推出门外仍要进行救治。××的职业道德要求,同样是判断×× 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法律依据”。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十四条规 定:“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 挥应有的作用”。   故对本案,应以新闻工作专业标准和政协委员的法定责任来判断被告行为是 否合法。   八、虽然原告是公众人物,相对普通公民应负必要的容忍义务。但被告也是 公众人物,且是国会议员级别的公职人员、拥有更多“粉丝”的“微博大V”、 资深媒体人,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因此,不得扩大原告的“容忍义务”,尤其是 在被告的诽谤、侮辱言论不关乎任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司法实践中判定公众人物对普通公民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负必要的容忍义 务,但不意味着对损害后果明显较重的侮辱、诽谤负容忍义务。   倘若以原告系公众人物为由判被告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将等同于中国法 律在鼓励诽谤、侮辱。   在昨天,新华社刊发《中国多部门联合行动打击网上造谣传谣行为》文章称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呼吁广大网民共同净化网络环境,不信谣、不传谣”。 试 问,若法院判定有公职身份的公众人物可以对无公职身份的公众人物肆意诽谤侮 辱,或诽谤侮辱后不承担民事责任,将如何净化网络环境?是否意味着对有公职 身份的公众人物设定有可传谣的特权?如何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九、显然,法律赋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 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被告崔永 元发布攻击原告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诽谤信息;用侮辱性词汇形容原告,且没有任 何事实依据能够支持其贬损行为的正当性。被告崔永元的诽谤、侮辱导致诽谤、 谣言的进一步传播,导致原告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 告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因此,被告行为系明显诽谤侮辱的侵权行为,构成对 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九、被告滥喷妄语、肆无忌惮诽谤、侮辱作为知名自由撰稿人的原告,影响 恶劣。且被告对自己不法言行毫无悔意,其侵权信息持续存在在微博上,继续并 扩大其不良后果。被告还以诽谤、传播谣言为荣,叫嚣“太好了”、“法院见”, 足见其嚣张、恶意。   十、除公证书外,原告还提交了部分电子数据证据。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证 据具备证据效力。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 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电子签名法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 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下载保存下的网页文件,是电子数据证据。当然,电子数据证据是否真实, 需要审查。证据是否有用,须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内容、效力各 方面进行考量。   (二)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与书证互相印证属实。   (三)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均列有网址,除了被删除的部分,均可查 证属实。   (四)部分被删除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与其它电子数据、书证、视听资料 互相印证属实。   十一、匿名网帖和媒体发表的评论文章当然不可能成为诽谤他人的事实依据。   十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持续多年,发布侵权信息数量多,影响大 (侵权微博的单条点击量多在100万以上、最高达338万),名誉侵权内容种类涵 盖诽谤、侮辱两类型,且被告身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传媒院校毕业生,明知不得诽 谤侮辱他人;身为电视节目主持人,明知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采写和发表新 闻要客观公正,不得从个人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身为 全国政协委员,明知自己有“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的责任,但却故意诽谤、侮辱他人、传播谣言、误导 公众,在实践中发扬了中文互联网低俗风尚,倡导了与时俱进的骗子文化,败坏 了社会风气,且恶意十分显著。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庭判定支持 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丝毫不为过。   综上所述,因被告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主观恶意明显、不良后果显著、 且影响很大,故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支持原告全 部诉讼请求,以儆效尤,以促进中文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是民代理人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剑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XYS20140724) ◇◇新语丝(www.xys.org)(xys8.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