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有关《移转函》来源等事项的说明   彭剑   肖传国诉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方 是民为应诉需要,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   管辖异议证据于2006年9月27日随《管辖异议书》提交;   实体证据1至27于2006年10月13日提交;   实体证据28、29于2007年2月15日提交;   实体证据30至33于2007年2月27日提交;   实体证据34、35于2007年3月29日提交;   实体证据36、37于2007年4月20日提交。   (以上各证据的提交、法院签收时间以法院档案记录为准。后几次证据是针 对肖传国在证据交换时提交新证据而备的。)   2007年4月,因另案应诉需要,为确认方是民先生在上述案件中提交证据的 情况特别是管辖异议证据的情况,本律师特与有关书记员联系,要求法院出具相 关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答复: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 交文书时,存有发邮凭证;以面交方式提交文书时,应有书记员签发的收据,因 此,不同意特地为当事人补发文书收据或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 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 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 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 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由此,本律师依法特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摘抄和复制已归档的肖传 国诉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的 己方提交文书、证据及法院的部分结论性材料。   因为《移转函》是结论性材料,所以,在履行有关批准手续后,本律师复制 了包括《移转函》在内的部分案卷资料。   之后,北京市公证处出具(2007)京证字第25118号《公证处》,证明:"前 面文件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原本上所盖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之 印鉴属实"。   该公证行为也印证了本律师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   因为有人宣称移送是因"知识产权"因素,且互联网上也流传该无稽之谈,故 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公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2日《移转函》以正视 听。 (XYS20070603)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