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方是民   因肖传国诉金报电子出版中心、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人方是民现提出 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异议,理由如下:   一. 级别管辖异议   (一)本案的审理将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因肖传国与方是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方是民接受过中国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且案件已经使544位海内外知识分子签署《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声 援方是民;美籍华人、著名学者饶毅以发表《对肖传国起诉方舟子一案的意见书》 等方式表达了对方是民的支持;更多公众关注本案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确已引起公众关注,且方是民在海外华人知识分子 中有一定的影响力,本案的审理将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本案应由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英文:PERMANENT RESIDENT CARD/俗称“绿 卡”),在美国居住。福建省云霄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书》证明:方是 民“为定居美国的华侨”。   原告肖传国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称:“defendant Shimin Fang is a United States Citizen domiciled in the State of California”(中文译文 为:被告方是民为在加利福尼亚州定居的美国公民),足见肖传国自认方是民在 美国定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 外的中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2月28日[2003]民四他字第2号文指出:“关于本案的性 质问题,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对该问题的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属于涉外仲裁案件。 本案一方当事人鱼谷由佳系旅日华侨,其经常居住地在日本,此类案件在性质上 类似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即当事人国籍虽然是中国国 籍,但考虑到客观上存在涉外因素,应作为涉外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外侵 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因涉外因素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及科技打假、方是民的其它案件已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肖传国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系 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曾宇裳、刘少华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 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系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为体现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一致性,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 地域管辖异议   (一)肖传国已自称自己居住在美国纽约,现又自称其住所在武汉市江汉区, 属原告住所地不明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应当以原告自称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   1.肖传国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自称:“resides in the State of New York as a lawful alien”(中文译文为:以合法外国人身份居住在纽约州), 足见肖传国居住在美国纽约而不是居住在武汉市江汉区。   若肖传国自述是真实的,则肖传国是居住在美国纽约的华侨,且本案也因原 告原因而具备涉外因素。   2.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 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肖传国自称其住所地在“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1277-46号”,但通过网络查询(打开 http://www.med.nyu.edu/urology/faculty/ 进入 http://www.med.nyu.edu/cgi-bin/oph?name=id%3dxiaoc01)可见:“name: huan-Guo Xiao title: Clinical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School of Medicine, Urology address: : 550 First Avenue : New York NY 10016 : US”,即可得知——担任医学院临床副教授职务的 肖传国的地址在美国,且国内有关单位也宣称肖传国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 尿外科副教授”,因此,肖传国实际住所地应当在美国纽约州或其他地点。   (二)第一被告金报电子出版中心住所地在北京市,第二被告方是民回国时 的经常居住地、国内通讯地也在北京市,且原告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称原告居住 地不在武汉市,因此,法院应优先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权。   本案仅一个原告,而两被告均在北京市,故应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司 法效率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本案为宜。因第一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三)肖传国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规范要求,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涉嫌违法。   1.原告肖传国诉讼请求中出现“等”字,是不明确的诉讼请求,该起诉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   2.江汉区人民法院向本人送达的诉讼文件中竟然没有原告的证据,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 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送诉 状时不同时送原告证据,明显错误。   可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   总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不当,故本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 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等规定秉公处理,移送本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来源于新语丝网 站。   2.《证明书》,来源于福建省云霄县外事侨务办公室。   3.肖传国诉饶毅、方是民及新语丝中华文化社诉状(附中文译文),来源 于肖传国。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来源于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6.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来源于纽约大学网站。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方是民   二OO七年二月二十日 (XYS200702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