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 慑于西安丁氏法院淫威,北京科技报社向丁西翻公开赔礼道歉   本报声明   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起诉本报侵权的官司已打了两年,源于本报两篇相关 报道:《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刊于2005年7月27日);《调查中国十 大名校事件真相》(刊于2005年8月24日)。2006年11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 民法院做出初审判决,认定本报侵权,对本报和方是民(方舟子)做出赔礼道歉 和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万元的判决。本报不服,上诉到西安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报不服,于2007年6月下旬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申诉申请。   下属文字为本报社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年4月16日作出的(2007)西民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和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06)长民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指定道歉函。                              北京科技报社                             2007年10月22日   道歉函 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先生: 2005年7月27日本报社在《北京科技报》上刊登被告方是民(署名方舟子) 的《绝食老中医胜诉又能怎样?》的文章,并于2005年8月24日在本报第四版 《探索·声音》栏刊登了《调查中国十大名校事件真相》的文章。西安翻译学院、 丁祖诒认为我们的报道已构成名誉侵害,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我报社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 神损失50万元。一审判决后,我社不服,提起上诉,后经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认为我社及方是民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西安翻译学院和丁祖诒名誉侵害。 法院终审认为:   关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否自费广告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最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报社、方是民应对其反驳对方诉讼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报社以及方是民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自费广告,故其该报道内容失实。   关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否存在问题。我报社、方是民在其撰写刊载 的两篇文章中均称,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是子虚乌有的,根本不存在这样一 个组织,却又分别在一、二审庭审及所提交的证据中承认和证明美国五十州高等 教育联盟是2004年5月26日注册成立的公司,与其所称子虚乌有,根本没有这样 一个组织相矛盾。故本报社引用方是民称称美国五十州教育联盟子虚乌有,根本 不存在这样一个组织是不成立的。   关于“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是否针对西安翻译学院。从教育部发言 人的讲话内容上看,“丧失良知、道德沦丧的行为”所指向的群体是从事教育工 作的同志们和媒体从业人员,并未明确指出西安翻译学院排行榜事件就是“丧失 良知、道德沦丧的宣传”。   关于“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的表述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问题。虽然我报 社称其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风波”这十个字加了引号标注,以示其只是报道, 并未认定其造假,但这样的表述容易使读者形成对西安翻译学院造假的认知和误 导,故其该表述不当构成了侵害西安翻译学院名誉权。   基于上述事实的分析认定: 我报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人格,降低了公众对其 的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本报社对方是民所撰写的文章审查不严即刊载,亦存 在相应过错;本报社侵害了西安翻译学院、丁祖诒的名誉权。 现本报社特向西安翻译学院,以及丁祖诒先生表示道歉。 (《北京科技报》2007年10月22日) (XYS20071024)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dropin.org)(xys-reader.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