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对“直言了”诽谤的回应   ——兼论网络批评规范   赵玉忠   本人在《新语丝》网站发表《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后,社会舆论有赞 同的,有反对的,还有骂街的。“直言了”在《和讯博客网》个人门户网页上发 表《北影教授赵玉忠强奸女生》的评论文章,采用诽谤性言词介入这场舆论。由 于本人近期参加学术活动较多,拖至今日对“直言了”的诽文作出回应,兼论网 络批评规范。   “直言了”以虚构“北影教授赵玉忠强奸女生”事件为题发表评论文章,属 于超越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范围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首先,你是以诽谤 方式介入这场舆论,致使你由舆论批评者转变为造谣惑众者。其次,“北影教授 赵玉忠强奸女生”的消息来源──“虚拟娱乐政客网”是你虚构的,而“直言了 ──和讯博客网”的IP址是现实存在的。诚如你在《博客实名等于说真话?扯淡 去啦!》一文中说道:“网民到互联网服务商注册登记交纳费用、已经是“实名” 制了,他们使用任何其它名称到网上任何一角落,都不难发现谁是谁,──只要 您肯做。”但是,本人并不打算追究“直言了”的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责任: 第一考虑对方年轻无知;第二考虑对方是“女士”。国人普遍怀有同情弱者的心 理,本人作为“传媒公益权与公民人格权法律冲突及调整”研究学者撰文也旨在 阐明相关法理。   一、关于“消息来源”   本人在《公开信》中说道:“批评者只要说明消息来源就应免除其法律责任, 被批评者可追究消息来源者披露事实不实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作为“消 息来源”应当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确有真实出处;二是具有时效性。   首先,作为“消息来源”应当阐明其真实出处。比如在口头场合,要说明 “张三”先生/在某种场合口述某件事情(并且张三本人认可或者有第三人在场 听说可以出面证明);在书面场合,要说明依据《李四》传单/图画讲述某件事 情、《王五》报纸/杂志/网站刊发“赵六”某篇报道。如果口述/书写/报道事实 完全失实或者基本失实,应当追究“张三”、《李四》、《王五》及“赵六”作 为“消息来源者”披露事实不实的法律责任。如果“赵六”属于《王五》报纸/ 杂志/网站记者、编辑或评论员,那么依司法解释只追究《王五》报纸/杂志/网 站的法律责任。如果《王五》报纸/杂志/网站开设专栏/博客作为公众舆论的园 地,那么依法理只追究“赵六”的法律责任。但是,大众传媒负有事后删除侵权 文章的法定义务。倘若大众传媒存在主观过错,例如《搜狐博客》网站特别推荐 “丁祖诒的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 (2006.9.14-2007.5.16),《扬子晚报》网站将“西译风采”专栏交由“西安 翻译学院校友全权运营”,仍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就“直言了”虚构“北影教授赵玉忠强奸女生”事件而言,由于消息来源─ ─“虚拟娱乐政客网”现实并不存在,所以只能由该消息传播者负诽谤侵权的法 律责任。又如,该文说道:“一些海内外学子对联名信的签名者做了些核实,发 现该信件是严重的弄虚作假,譬如:不少签名者根本不存在、或是冒名顶替、或 是一人用不同名字搞多签;不少签名者职称履历等夸大和严重作假,不少签名者 并非是‘知识分子’;有的签名者则干脆所有信息都是编造,等等。……海内外 学子查询发现,赵玉忠参与联名信活动之时,职务是‘副教授’、却签名为‘教 授’。”两处提及的“海内外学子”是哪些人?他们在何处发表“核实”文章? “不少签名者根本不存在、或是冒名顶替、或是一人用不同名字搞多签”的具体 人数?如同在口头场合,有消息传播者声称“我听别人说的”,却说不清楚该消 息来源者的姓名及说话时间和地点,由此推论该消息传播者承担造谣惑众的法律 责任。   “消息来源”的真实出处,在有条件情况下必须具有一定权威性。比如, “直言了”在评论本人职称时,应当基于北京电影学院网站提供的有关“赵玉忠” 的信息,而不是网上所谓“海内外学子”的查询信息。就此而论,“直言了”的 相关评价亦构成对本人的诽谤。当然,在当代社会为了切实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 的言论自由权利,不能将信息来源的“权威性”绝对化。比如,武汉中院二审判 决声称:“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 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难道被告提交 的“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和“华中科技大学”网站有关“肖传国”信息资料须 加盖公章、乃至肖传国本人签字才为有效证据?照此司法逻辑推论:任何公众要 质疑某位人士的职业行为(包括学术不端、贪污贿赂、渎职弄权等缺德、违法、 犯罪行为),须将有关事实材料经该人士所在单位及本人核实盖章、签字之后才 能发表批评文章;倘若该单位及本人不予盖章、签字,批评者就不得发表有针对 性的评论。如此规矩只能是堵塞舆论监督的言路,导致与社会文明背道而驰的荒 唐局面!   其次,作为“消息来源”应当具有时效性。比如,本人于2007年3月发表 《公开信》以及署名真实身份,而“一些海内外学子”乃至“直言了”拿2006年 的信息资料评价本人在职称上涉嫌“造假”,缺乏起码的科学、求实、坦诚品质。 再如,“直言了”撰文《打假打出神仙事,死人也能写书评》,指责2006年11月 去世的邹承鲁院士为2007年1月出版《科学成就健康》一书撰写书评。第一,邹 院士2001年11月的谈话排在该书封底并加黑框,并非针对该书所撰书评。第二, 邹院士在谈话中寄希望作者将学术打假工作坚持下去并争取多在国内发表一些东 西,与该书的选题及出版相吻合。换言之,作者出书是对德高望重的逝者的真情 回报!第三,“直言了”以卑鄙的思维方式制造了一起“死人也能写书评”的谎 言。   二、关于“批评规范”   本人在《签名者的留言》一文中谈及:批评作品与新闻作品有着质的区别: 前者是对众所周知的事件进行主观评价。后者是对众所未知的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批评讲求主观感受,批评结论不外乎有三种:一是褒扬,二是褒贬兼有,三是贬 责。所谓贬责,就是指出缺点或过失加以责备。如同“瞎子摸象”典故,由于人 们学识、阅历、观念、角度的差异,对同一事物会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批评作品 的规范:只要言之有物,不限论之有理。批评作品言之有物,就是依据客观事实 或报道事实进行评论。倘若仅凭道听途说或者主观想象进行批评,难免无的放矢、 构成诽谤。   在艺术创作领域,应当考虑到艺术作品的质量标准具有多重性,以电影作品 为例:(1)政治家的社会效益标准;(2)艺术家的“阳春白雪”标准;(3) 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标准;(4)技监部门的声光效果标准;(5)主流观众的欣赏 品味标准;(6)上述两种以上的综合标准。即使艺术家的艺术标准,依然存在 真实美与含蓄美之争。所以,“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促进艺术繁荣的保障机 制。在科学研究领域,应当考虑到科技创新的无止境性。所以,“科学批判与学 术商榷”是推动科技进步的保障机制。综上所言,无论对艺术创作还是对科学研 究进行批评,都应当遵循“只要言之有物,不限论之有理”和“不得跨入侮辱禁 区”的批评规范。   “直言了”在其诽文中指责:“赵玉忠的专业不是肖传国所干的泌尿医疗学 问,而是‘影视管理和影视法律教学与研究’,可他却在泌尿医学专业领域参与 表态。”事实是:本人依据下列信息:(A)肖致全国媒体的公开信中自称“美 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而肖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明自己为纽约大学医学院 “临床副教授”。(B)“肖氏反射弧”成果于1994、1999年通过国家科委的科 学技术成果鉴定,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获得湖北省政府颁发的自然 科学奖一等奖,中国高校科技奖励委颁发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一等奖, 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C)多起接受“肖氏反射弧”技 术治疗患者的举报信。故本人在《公开信》中提出简单明了的质疑:(1)肖教 授是否存在学术和履历造假问题?(2)历经多年攻关研究的肖氏技术在国内有 多少家医院推广应用?治愈率或有效率(恕本人医学外行)是多少?肖教授在不 服北京第一中院一审判决的上诉状中诉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肖传国发 明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解决了截瘫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大小便 失禁这两大医学难题,造福人类”。那么,肖教授是否提供“肖氏反射弧”技术 在国内临床应用的医院有多少家、治疗此类病例共多少起、治愈率或有效率是多 少等数据(并公之于众以正视听),从而证明“造福人类”事实成立。   三、关于“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亦称“社会人物”,但在本人教学研究中均使用后者称谓,因 为后者表述更为科学准确。“社会人物”一般包括五类:(1)国家公职人员; (2)社会知名学者;(3)文艺体育明星;(4)行业杰出人物;(5)突发事件 人物(诸如见义勇为者、偷窃抢劫者、虐待子女者等)。由于社会人物品行属于 公众知情和舆论监督的主要内容,所以许多国家法律均对“社会人物”人格权益 提供较窄范围的保护。比如,英国前首相撒切尔负有向社会公开其个人收入及其 子女就业情况的法定义务;普通公民不仅不负此类义务,而且作为个人隐私受到 法律保护。又如,某位公民在公共场合随地吐痰或翻越街道护栏,即可由普通公 民转化为突发事件人物,记者有权将此景摄录后发表在报纸或者网络上而不构成 对该特定公民肖像权的侵害,任何公民有权对此有失公德的行为评头论足。其法 理依据在于:当社会公权与公民私权发生矛盾冲突时,应当贯彻社会公共利益优 先的原则。就像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一样,任何公民不得以私宅是祖宗遗产为由而 拒绝拆迁。   肖教授在上诉状中诉称:“上诉人是一个普通的外科医生,在被方是民对自 己诋毁之前,从未出过名,也从未担任过社会职务,根本不是什么公众人物。即 使是公众人物,在受法律约束和保护上和所有公民并无任何不同。”第一,肖教 授并非在2005年“被方是民对自己诋毁之前,从未出过名,……不是什么公众人 物”,而是早在1994年国家科委接受其本人或单位申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之日起, 就把自己推向“公众人物”或者“社会人物”位置上的。第二,所谓公众人物在 “受法律约束和保护上和所有公民并无任何不同”说法是错误的,只能表明肖教 授及其代理律师对民事侵权行为法律的一知半解。   四、关于“诽谤”   诽谤是指在公开场合通过捏造并散步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羞辱,从而使受害 者的人格尊严受损和社会评价贬低。诽谤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捏造,二是发表, 三是贬低,三者缺一不可。诽谤形式可分为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两类。口头诽谤 可有两种形式:一是当着受害者的面在三人以上的场合公开宣扬;二是背着受害 者并利用第三人在一定(邻居、同事或朋友)范围散布开来。书面诽谤有文字、 图片、音像等形式。传单、报纸、期刊、图书、胶片、磁带、光盘、网络等,都 可成为传播诽谤信息的物质媒介。与口头诽谤相比,书面诽谤一般造成的影响范 围较广、影响时间较长(除非封存作品或者刊载声明,否则造成的影响将是永久 性的),故书面诽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较重。   “直言了”虚构了“北影教授赵玉忠强奸女生”事件,并通过《和讯博客网》 广为扩散。令人可笑的是,“直言了”将该篇诽文分别列入“博客标签”的社会、 时事、科技、媒体、法律以及科学、教育、学术、天下等类别。唯一合理的解释, 就是急切追求博客点击率。俗话讲:若要社会尊重,首先要自尊。你不自尊,文 明乃至不文明评价随之而来:(1)“直言了,你太过分了”。(2)“直言了, 能不能象赵玉忠一样报上名来。‘一些海内外学子对联名信的签名者做了些核实, 发现该信件是严重的弄虚作假’,‘看到这情景,不少曾经参与签名活动的人重 新考察事情经过,发现整个签名活动是弄虚作假,他们便表示退出联名信的指控 活动、并向肖传国做了赔礼道歉。’拿出证据来。”(3)“tmd直言了的丑恶嘴 脸令人恶心,我敢断定,她老公娶到她的第一天晚上就患上永久性阳痿了”。 (4)“是不是你老公不行,你就性饥饿,那些搞伪科学的家伙把你干爽了,你 无以为报,就拼命为他们摇旗呐喊呢?”为了净化网络环境,本人将通知《和讯 博客》网站删除该篇诽文。   五、关于“侮辱”   侮辱是指在公开场合以下流的语言、文字或者动作对他人进行羞辱,从而使 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受损。比如,“王八蛋”、“操××”等语言、文字; 在某 人身后挂上画有乌龟卡片、故意撕扯女性上衣致使受害者胸部裸露等动作。我国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负有禁止用任何方法对他人进行 侮辱或者诽谤、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本人在《新语丝》网站上发表《第555位签名者的留言》之后,丁祖诒先生 就在其“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以 笔名“LUUXUN”连篇累牍地刊发侮辱本人人格的评论文章,诸如“超度亡魂”、 “555条蛆虫”、“一窝苍蝇”、“斩首”、 “尿崩”、“俅样”、“二线杂 碎”、“小爬虫”、“自淫”、“贼惦记”等等。丁先生为了推卸法律责任,先 于2007年3月22日将其博客更名“LUUXUN的博客──搜狐博客”;在4月初将《赵 玉忠的贼惦记》一文删除;后于5月16日另开设“丁祖诒的博客──搜狐博客 http:// xfudingzuyi.blog.sohu.com”网页以示分离(两个网址存在 “dingzuyixfu”与“xfudingzuyi”的区别)。但是,前一博客网页仍然留存着 “2006年9月14日创建”和丁祖诒的汉语拼音“dingzuyi”等难以掩盖的痕迹。 丁先生,您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吗?令人遗憾的是,置身于教育界人士竟然出口 脏话连篇,如何为人师表?!在此引用搜狐博客“你太有才了”的评论来说明丁 个人品行:“事实上丁应该将博客的文章出版,将国骂京骂发扬光大。不过量他 也不敢,并且花再多的银子也没有哪家出版社敢接招。尽管徐美女也出版了博客 文集,但是丁不敢。”   六、关于“诡辩”   诡辩是指故意歪曲事实,违反逻辑规律,作出似是而非的推论,为荒谬的言 行辩解(见《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纵览“直言了”博客文章,处处可见诡辩 式言论,限于篇幅仅举几例。   1.标题《冒充检查日报社长、制造冤案多起》:“有匿名者披露:检察日 报社社长张本才,涉嫌冒充;他在‘检察长论坛’上的讲话,夸大成绩、自吹自 擂,而同行都知道那个成绩的含金量、不承认其价值;在实行“利益检察”(以 查出案件多少为收入多少)当中,检察日报及社长为增加收入而制造数起冤案; 检察日报在北京,却自称是全国刊物、夸张抬高自己。……以上,是根据《检察 日报》(2007年05月30日)的评论《法院不裁判学术争议才有学术自由》而做的 ‘学术争议’和‘学术质疑’。……那么个法律明白规定的事儿,《检察日报》 却说是‘学术’活动。事情是:方舟子用上述故事的同样文字、对肖传国做无端 指控;您把上面故事的张本才换成肖传国、把检察方面的名词换成泌尿医疗的; 把司法冤案换成医疗案件;把检查日报换成医学杂志、把全国发行换成国际发行, 等等,那就是方舟子对肖传国的无端指控。”   2.标题《肖传国一案:北京一中法涉嫌执法枉法》:“照那判决做,有媒 体发新闻评论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涉嫌职称作弊,他其实是个见习律 师、却撒谎说自己是法院院长,嘿嘿,您也就别说那媒体侵权了吧!”   3.标题《打假打出神仙事,死人也能写书评》:#“记者:……中国何时才 能有一个规范、公正的学术环境呢?”#“邹承鲁:这与整个社会的民主空气有 关,也与法律的健全与否有关。现在方舟子所做的只能是起到一点抑制作用,让 这些人有所收敛而已。这个工作还是很有意义的,希望方舟子能够坚持下去,并 争取多在国内公开发表一些东西(全文见:2001年11月13日中华读书报《就学术 腐败等问题采访邹承鲁、方舟子》)。”#“赫赫,书评跟新闻报道是一字不差 哟。很明显,作者和新华出版社编辑把五年前的新闻报道说的话拿来、塞到死去 的人的嘴里,就成了邹承鲁为五年后的书做的书评论了。……‘反伪斗士’们及 其同伙宣传媒体们把‘特异功能’叫作‘伪科学’,可他们如今自己也玩起特异 功能了,死人也能写书评!哈哈哈!新华出版社搞的那书的出版发行,是不是涉 嫌欺骗呢?”   4.标题《清华大学赵南元教授原来是个耍杂技的》:“看看赵南元如何判 断‘科学’、‘伪科学’的。他的原文是:科学、非科学与伪科学:什么是科学, 哲学界讨论了很多,似乎认为寻找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比较困难。但是在现 实生活中识别科学与伪科学却存在着有效的方法,那就是‘兰迪——司马南准 则’。……介绍说,赵南元是学自动控制的。赫赫,那请问问赵南元大教授了: 您在清华大学讲课讲自动控制的时候,是给学生们做科研实验呢,还是搞杂技表 演和赌博呀?照您那说法,该是您在讲台上把变戏法当成‘自动控制’、靠赌博 输赢而给学生成绩打分吧?哈哈哈!旅游介绍说,河北是魔术杂技的故乡。若照 您的说法,清华大学该请河北杂技团当大学教授团。”   5.标题《您还是搞检察的吗?──给检察日报的公开信》:“请问问检察 日报:您是中国检察机关的直属媒体,照国法和检察机关的规定,您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履行检察法规,以检察机构的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您检察机关的直属 媒体呢,不但没遵循起码的常识业务规则,反而是背道而驰、大搞个人吹捧的弄 虚作假!赫赫,那还象个国家检察机关么?”   七、“直言了”的无知   “直言了”博文中,常常是开口“民主法治”,闭口“法律法规”,稍带 “美国法院陪审团如何”,以显示其流过洋、吃过牛排。其实“直言了”是个典 型法盲,仅举几例作为笑料。   1.“被告人方舟子”。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方面“原告”与“被告”相 对应;在刑事诉讼方面“公诉人”与“被告人”、“自诉人”与“被告人”相对 应。   2.“抄袭剽窃”。抄袭,是指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录下来算作自己的。 剽窃,是指把别人的作品窃为己有(见《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抄袭剽窃的本 质特征,就是将别人的智力成果装进了自己口袋并加贴本人独创标签。比如,北 大王铭铭教授剽窃事件就是典型一例。   肖教授在京起诉方舟子和TOM网的一个诉由:方舟子2001年10月4日在《南方 周末》发表的《科学解决道德难题》一文系“抄袭”美国《科学》杂志发表《功 能磁共振(FMRI)对道德判断上情感参与的研究》的学术论文。肖曾向有关方面 举报;方对其候选院士提出学术质疑动机不纯,属于挟私报复;北大教授刘华杰 自愿作为证人出庭证明方文“剽窃”事实。合议庭以该作证内容与本案无关为由 拒绝刘教授出庭作证。众所周知,科普文章属于介绍成果、普及知识性质文章。 作者在该篇文章明确提到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心理学家进行的此项研究,并未将该 项学术成果窃为己有。由此可见,科普文章与学术剽窃可谓风马牛不相及。   “直言了”在《偷一块钱就不是偷窃了?──简驳斥人民网中青报可耻狡 辩。》一文说道:“事情是这样:被宣传媒体作假新闻捧起来的‘著名打假人士’ 方舟子,因多次剽窃抄袭而被抓多次,前些时候又被当场抓获,且那抄袭剽窃几 乎就是整篇文章的剽窃抄袭。‘打假人士’就是作假的真相大白了,而肇事人方 舟子却编造个理由狡辩说:科普文章不是学术论文,所以抄袭剽窃就不是抄袭剽 窃,偷人家文章几段更不算剽窃了。人民网和中青报呢,居然堂而皇之地把那种 为剽窃行为狡辩的文章发表介绍给社会!”肖教授、刘教授不懂知识产权法律尚 可谅解,大言不惭、冒充懂法的“直言了”跟着瞎起哄,就令世人贻笑大方了。   3.“移转函”。本案原告是到北京市西城法院起诉立案的;被告提出管辖 异议;西城法院经程序审理以“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为由,签发此 案“移转函”并随诉讼文书一并送交北京第一中院。被告及其代理律师有权抄录 /复制本案卷宗中的证据及其程序性材料,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亦有权抄录/复制此 类材料,双方民事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本案开庭审理前夕,有人通过网络媒 体披露“由于本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而移送北京第一中院审理。被告律师 在一审终结后,将《民事判决书》和该《移转函》一并公开以正视听。两级法院 审理此案并不存在程序为违法,被告律师公开《移转函》内容亦不构成干扰司法 行为。   “直言了”在《肖传国一案:北京一中涉嫌执法枉法》一文说道:“问题: 法院内部信件,如何跑到了被告人手里?如果必须给当事人,那么,法院公平公 正,就应该把同样信件交给原告和被告双方,而为何只给被告人方舟子?这种法 院为当事人某一方利益服务而搞背后通气的做法,不是严重的执法枉法行为吗?” 第一,法院是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执法机关。第二,《移转函》属于司法程序 函件而非“法院内部信件”。第三,该《移转函》存于此案卷宗,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可抄录/复制。法院将《移转函》“只给被告人方舟子了”,只是“直言了” 的主观想象并非客观事实。第四,法院办案可能存在“司法不公”问题,但不存 在“执法枉法”问题。   4.“接受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者是司法行为”。“直言了”在《香港曹宏 威教授需要补课》一文说道:“接受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者是司法行为,由国家 授权的常设执法机关负责;而作为所谓‘民间人士’有权举报、却无权接受和处 理学术不端行为。这一点,在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 等国家,都有明确的国法法规规定。”第一,“司法”与“执法”是法律性质不 同的两个概念。第二,近年来,国内处理“王铭铭”事件的北京大学、处理“刘 辉”事件的清华大学、处理“杨杰”事件的同济大学、处理“陈进”事件的上海 交通大学,既不属于司法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执法机关。   八、“直言了”的无耻   纵览“直言了”博客文章,无耻的言行处处可见。同时对此人有个初步印象: “她”是社会学专业人士(《和讯博客》将其博文归于“社会”类别),曾经留 学美国;开设博客动机不纯,以致“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生活经历” 均为空白,唯恐人们看清其真实面目。进而推论:“直言了”是被《新语丝》揭 过“伤疤”的某位专业人士或是其夫人、研究生。限于篇幅,在此简要归纳“直 言了”的两类“无耻”。   1.对正当言论者胡搅蛮缠。在专业人士批评同行学者品行场合,“直言了” 往往质疑前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在《北大:别搞出第二个王 铭铭悲剧》一文说道:“某报协约的那位对北大王铭铭提出质疑的作者,恰好就 是王铭铭的同行竞争者。在美国等法制国家,就指控学术不端行为而言,对同行 竞争者提出的指控举报是很忌讳的,不但严加回避、且在核实过程中首先通过执 法机构对指控者做调查看其指控举报是否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可中国做法 完全相反:让同行竞争者扮演指控的主要角色!且那指控没经过任何执法机构的 调查属实。……若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做,若实行严格的民主法制和法治手段,那 么,那位同行竞争者本应受到调查和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的。”该文进而论 及道:“指控者丘成桐先生那里跟北大那里,同行竞争已是社会议论多时的事儿。 那是个同行竞争指控,本应首先核实调查丘成桐的指控是否属实、是否涉嫌使用 不正当手段对待同行竞争者。……丘成桐先生那里跟北大有竞争关系、譬如中国 数学研究发展政策和在中国建立数学中心等等,早已是公开议论多时的事儿了。 就此而论,若在美国,丘先生的做法八九不离十、会受到学术界的蔑视(甚至可 能受到法律和学术规范的治理)。”   在非专业人士批评专业学者品行场合,“直言了”往往指责前者涉嫌“不端 行为”。例如,其诽文中说道:“赵玉忠的专业不是肖传国所干的泌尿医疗学问, 而是‘影视管理和影视法律教学与研究’,可他却在泌尿医学专业领域参与表态。 根据国家颁布的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履历职务夸张作假、在本专业领 域之外参与表态,都属于‘不端行为’。”就肖传国在纽约大学医学院的职称是 “教授”还是“临床副教授”,“肖氏反射弧”技术推广应用效果如何,难道包 括外行人士、患者在内的公众不可以提出质疑?提出质疑就属于“不端行为”? 诸如此类的实例不胜枚举。   当“直言了”指责外行人士“不端行为”时,“她”却四处煽风点火,对自 己奉行绝对言论自由主义。诸如点评数学界的丘成桐,医学界的肖传国、生物学 界邹承鲁、方舟子,自动化控制学界的赵南元,文史学界的于丹、新闻界的张本 才、王石川,司法界的官员、文化界的政策、美术界的教育等等。在此借用“直 言了”一篇文章的标题回敬这位:“如果您还不知道啥是无耻”,那就从你自相 矛盾的言行中找出答案吧。   2.为学术不端者喊冤叫屈。例A:《北大:别搞出第二个王铭铭悲剧》一文 说道:“事情相反,受到处罚的却是北大王铭铭。一个本可继续做出科研学术贡 献的科学家,在文革式的新闻舆论轰炸围剿之下,被迫退出舞台。宣传媒体庆祝 他们的舆论围剿伟大胜利的时候,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学术自由却蒙受到了一 次严重的蹂躏践踏。”网友评论之一:“王铭铭的事儿咱们知道,就是剽窃。整 章地引用,而且不注出处。你说他不是剽窃,是对当时北大决策智慧和能力的侮 辱。博主,怎么想的?你这篇博,更坚定了我的一个看法:做人,不能像有些北 大人那样无耻。你要好好加强修养,不要以胡搅蛮缠地辩护为能事。”网友评论 之二:“无聊!就算哈维兰原谅了王铭铭,也不能就此证明王铭铭没有错,这是 一个很简单的常识。很明显,王铭铭在与哈维兰就抄袭问题达成谅解后,并没有 公开这一事实,这就证明了其道德的低下!就算丘成桐错了,也不能证明舆论对 王铭铭的监督是错的!不能因为王铭铭是北大的、是有前途的就放任他的抄袭行 为。”   例B:《请人大为杨沫恢复名誉》一文说道:“国内外的事实都证明,刘亚 光的科研和经典中药“生脉散”是正经八百的科学学术、且大方向完全对路,杨 沫支持他的研究也是完全正确和正当的,更不用说,支持科研学术自主创新发展 是任何一个名副其实的人大代表都该履行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网友评论:“杨 沫的儿子自己承认了母亲被骗子刘亚光骗了,利用了,枪手你要搬弄是非最好也 要作些调查,不要过于拙劣!杨沫的儿子老鬼说:‘母亲完全变成了刘亚光(图右) 的一杆枪……刘亚光完全把她控制住了’(老鬼《母亲杨沫》,长江文艺出版社, 2005)。1980年10月下旬,邓小平在中国科学院为此而打的报告上明确批示:对 科学的事情要有科学态度,科学上的是非要由科学家去评判。刘亚光闹腾了几年, 再支持就不好了。请方毅同志找杨沫同志做工作(前书第256页)。……刘亚光见 在国内不再可能有出头之日,就开始积极联系去美国。在杨沫帮助下,1982年11 月24日,他登上了飞往美国的飞机。此人到美国8个月后,才给杨沫写信,并且 从此销声匿迹,再也不搭理杨沫。杨沫后来大概也有所醒悟,也不再提及这个人 了。刘亚光事件就这样草草收场。”   九、网络争论需要规范   在此引用《人民日报》记者李舫的文章片断作为本文结束语:“争鸣是好事, 但不能将争鸣变成人身攻击。”一位网友说:“互联网是一个言论高度自由的空 间,由于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的行业限制条款,网友在网上可以无所顾忌地发表言 论,诸如泄露隐私、侵权、谩骂,甚至诽谤、诈骗的情况越来越多。对于名人互 相攻讦的现状,我们与其寄希望于道德的谴责,不如用法律进行规范,拿出一些 真正可以量化的标准和具体的罚则才能够使得规范发挥作用。”   最后,感谢彭剑律师提供相关案情资料,使得本人能够实事求是地完成此篇 回应文章。   2007-6-6 (XYS20070610)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