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从《执业医师法》谈如何废止“中医”   纪龙天   中国现有的《执业医师法》是一部粗糙的、矛盾的、违反时代潮流的法律! 对它,以及它的配套文件,进行大刀阔斧的修改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为什么我会这么说?事实上,呼吁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改,在2004年的 《中国医学论坛报》上就已经有人发出这样的强音了。这样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 确实,《执业医师法》已经跟不上时代了,我想对它的修改在短期内就会进行。 因此,站在一个中国公民的立场,我们不能不表示我们的关切。虽然这样的关切 未必有用,不过有没有用是一回事,关不关切又是另一回事。由于关切,自然会 派生出三个问号:   1,我们需要知道它将修向什么方向,是顺应时代潮流呢,还是挂档,然后 开倒车,从而顺应那帮老家伙的“潮流”?   2,我们需要知道它将修成什么样子,是细腻而完善的,还是粗糙而残缺的?   3,我们需要知道它将修出什么后果,是可以在现实层面进行操作的,还是 根本无法操作的,甚至与其他法律自相矛盾,从而使得某些条文变成空中楼阁?   在以上的三个问号之下,我们需要对现有《执业医师法》的历史、成因、内 容,以及它造成的后果也有所认识。   这部《执业医师法》从实施到现在,一共七年。按照当时的卫生部部长陈敏 章先生的说法,这部《执业医师法》是由卫生部于1985年4月开始起草的。同时, 我们也能了解到,《执业医师法》是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于1999年5月1日施行的。因此,它从起草到施行, 一共花去了14年。可想而知,其间经过了多少人的努力。只是没想到,它竟然从 施行的那天就已经开始作孽了!   我们先浅略的了解一下《医师法》在我国的历史。   在1936年,曾有过一部《中医条例》。这部《条例》是在1933年,由当时的 29个中央委员提议,仿效1930年制定的《西医条例》而制定出来的。诞生的原因 乃是老家伙们要“中西医平等”、“中西医一视同仁”,当时有人反对,于是 “亡国未足,必灭种而后快”的帽子就飞过来了。这些死抱“国粹”的狂热的 “准义和团成员”从来不肯理性的探讨问题,最喜欢给异己者扣“亡国灭种”的 帽子。在“亡国灭种”这种大号帽子的威胁之下,没有人敢大声疾呼反对“中医” 了。三年过后,《中医条例》终于出台。这也代表着“中医”与“西医”终于在 法律上“平等”了。《条例》出台之后,老家伙们得意洋洋了好一阵,接着他们 又憋不住想着要“凌驾于西医”了,于是又带着“延续香火”的理由——为了延 续他们的“祖传”的“秘方”之香火,乃纠结巫医同道和“中医”的既得利益者, 来向当时的政府闹。   这次,又整整闹了七年!闹得当时的政府头大,终于在1943年9月22日公布 了中国现代史上的第一部《医师法》。   后来,国民党被打跑了,那部《医师法》也被打去了台湾——对于当时的大 陆地区来说,“反动派”的《医师法》当然也是“反动的”,所以是不会要的。 从此,我国医疗界在整整50年(1949—1999)的时间里,没有一部《医师法》, 有的只是一些《条例》,并且大多是“暂行”或“试行”的,诸如《医师暂行条 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1951年)等等。而且,这些《条例》从五十年代末 期,到进入“文革”时期就在实际上废除了、不管用了,全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单 位基本瘫痪,医疗卫生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全部停滞。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我 国的医疗事业才开始飞快的发展,取得的成果之丰硕,自然不在话下。但是,在 医疗事业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却跟不上,还是只制定了一些《条例》, 诸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等等,另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最值得惭愧的是,堂堂的一个有着两 百多万医师的大国,竟然没有一部象样的《医师法》。这是多么有趣的现象!   所以,严格地说,在这部《执业医师法》施行之前,我国对医师执业管理的 法律内容,一片空白,“目前,我国对医师执业的管理实际上无法可依”(第八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语,1999年6月23日)。在五十年里,对医师管理的 一片空白,无法可依,使得这个古老而庞大的民族自产出了多少“巫医”、“密 医”、“江湖郎中”?害死了多少人呢?这是恐怕是无法计算的。   也因此,这部《执业医师法》的诞生对于中国的意义,就如久旱逢甘霖,大 大的滋润了一次。这七年来,《执业医师法》为我国医师执业的管理,以及医疗 卫生事业的有法可依,立下了汗马功劳。从这个角度上说,这是《执业医师法》 应该被肯定的地方。   ——但是,对于一个要死心塌地的走向“现代化”的国家而言,我们看问题 不能从这么下贱的、阿Q的角度去看——因为,我们需要的是一部真正体现出 “现代化的立法精神”的《执业医师法》。   何谓“现代化的立法精神”?   我的看法是,这样的立法精神,体现在现实中,它的法律是完整的,落实的, 可操作的,并且带有前瞻性的;体现在对待“传统”上,则沿用了印度圣雄甘地 的那种“非暴力,不合作”的博大精神,要改一下,改成“非暴力,不妥协”。 “非暴力”代表在思想上将“传统”击败,“不妥协”是一种积极的精神,而 “不合作”则是消极的。   在这样的大原则、大标准、大精神下,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执业医师法》中 的条文,我们真要感叹:这到底是哪个土著部落的法律呀!这样的法律还有精神 吗?   《执业医师法》中的毛病   我说《执业医师法》是粗糙的、矛盾的、违反时代潮流的,并非胡扯。只要 有点法律学常识的人,都可以理解我的话,也都可以“抠”出《执业医师法》中 的错误。下面,我把《执业医师法》中的一些毛病挑出来观赏一下:   第一,带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特色。   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大特色就是,行政部门什么都管,上管天,下管地,中间 管空气。这一特色在《执业医师法》中的体现是,所有关于医师的执业管理的权 力和任务,全都归在行政部门的头上,而不是医师行业自律组织管理。目前,发 达国家对于医师的执业管理,一般采取行业自律组织管理。譬如成立类似“医师 协会”这样的行业组织,由这个组织来进行医师的执业管理。这样,能够充分的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譬如,我国目前在会计师、律师行业中实行的就是行 业的自律组织管理。这是很高明的。   然而,在《执业医师法》中,我们看不到这一点,我们能看到的仅仅是第七 条的“十五字箴言”——“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说这十五个字 是“箴言”,是因为关于“医师协会”的职能和运作方式,在《执业医师法》没 有一个字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做出这样的认为:只要你小子是个 医师,你就可以拉上一伙医师来成立所谓的“医师协会”。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吗?把一个没有职能规定的、“乌托邦”式空头的机构,写在法律文件里干什么 呢?   所以,修改《执业医师法》的最关键之处就是,把医师的执业管理从行政管 理改成“医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并在《执业医师法》中设专门的章节,论述 “医师协会”的职能和运作方式,从而达到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医师的“资格考试”和“试用期”互相颠倒。   在《执业医师法》的第二章《考试和注册》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规定: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 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综合上面的三条规定,我们可以把从“试用”到“考试”再到“注册”,用 大白话来翻译,就是:一个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的本科生,毕业之后,必须先 通过一年的试用期,然后才获得考试的资格,考试通过之后,可以取得医师资格, 然后再向相关部门注册,注册通过之后,就是一位真正的“医师”了。   对比一下《律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法》,我们就会发现,《执业医师法》 中医师的“资格考试”和“试用期”互相颠倒了。在《律师法》的第六条和第八 条中,在《注册会计师法》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中,都规定了学生毕业之后,先 “考试”,然后再“试用”。而《执业医师法》则刚好相反。这真是一个有趣的 错位。我们也看不到关于这方面的解释。为什么不先“考试”,然后再“试用” 呢?这很让人费解。并且,先“试用”后“考试”,这样的规定,带来的弊端是 明显的:   1,一个学生毕业之后,在医院里过“试用期”,当他的考试成绩还没公布 的时候,他就已经通过“试用期”而转正成“医师”了。这不是便宜了那些走后 门的吗?   2,有些学生毕业之后,可能因为某些原因没有直接进入医院“试用”,当 他再重新回到医院时,往往会被医院拒用,因为他没有考试,因此没有医师资格 证书,他又不是应届毕业生。这样的规定真是太不合理了。它缺乏一个缓冲,显 得太仓促,使得医院和学生都无法适从。在这样的规定之下,一个学生毕业之后, 必须马上去“试用”,如果一旦不“试用”或者延期了,那么你几年来的学费算 是泡汤了,你在学校也是白干了。   我们实在不知道当时参与制定《执业医师法》的立法者们是怎么想出这样的 馊注意的。   第三,矛盾,空话,无法操作。   《执业医师法》矛盾的地方有很多,譬如“一年的试用期”,与《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互相矛盾,而且后者的 “法律位阶”比前者高,因此前者变成了没有意义;关于是否停止医师执业的条 文,则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互相矛盾;同时,因为我国目前的医疗机 构庞杂臃肿,医务人员多如牛毛,行政部门根本无暇管理,也管不了,因此,依 法管理成空话,实际上又变成了无法可依;还有,《执业医师法》中的口号太多, 医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无法操作,并且,在这样的一部法律中,竟然写 进了很多道德,这些都是不妥的。还有,医师的准入也显得很不严肃,譬如,律 师资格考试,每年的合格率在10%左右,而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率竟然在80%以 上。此外,有无法解释的或者有多种解释的条文(如第三十九条和第九条第二 款)。   要而言之,《执业医师法》是一部粗糙的、矛盾的、违反时代潮流的法律, 里面堆满了错误,已经跟不上复杂的现状,反而只能产生阻碍的作用,因此,对 它进行根本性的修改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如何修改《执业医师法》中关于“中医”的部分   既然确认了要对《执业医师法》进行修改,那么我们就要大谈一下《执业医 师法》里面关于“中医”的问题。   “中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巫术”、“祝由”、“迷信”则是 “中医”的全部,正所谓“灵素之渊源,实本巫祝”也。其实,严格说起来,来 源于“巫”,这并不足以为“中医”病,也并不能成为苛责“中医”的充分必要 条件。因为,现代医学在十四世纪的文艺复兴时期才开始萌芽,并在后来随着科 技的发展而发展,换言之,在世界历史上,每个古老民族的传统医术其实都来源 于“巫”或者“神话”。譬如,公元前3400年,埃及就已经有制作干化尸的技术 了;公元前814年,古希腊就有神话中的“医神”阿斯克雷比亚;公元前685年, 印度也有了记载病名和治病草药的《阿闼婆吠陀》(这是一本“巫祝”与“祭祀” 的诗集)。但是,这些东西现在都成了历史上的烟雾,它们或许有它们在文化和 学术上的价值,但却不可能重新用来治病救人,然而,“中医”却成了一个例外。 虽然,在“中医”的历史上,出现过祖甲和有特异功能的扁鹊那种标志着“革新 医术”的人,但是,他们自己信奉的那套更是充满了玄学的阴影。对于“中医”, 我不禁要问:2400年前用的“阴阳五行”、“五运”、“六气”、“寸关尺”, 2400年后却依旧在用,依旧拿来治病,有科学是这样的吗?这不是太奇怪了吗?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在漫长的历史上,“中医”这种迷信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演化成了 中国百姓的信仰。也就是说,由于时光的流变,使得“中医”成了中国人的“民 族感情”的指数函数,每当“中医”得道了,“民族感情”就飙升,反之,则小 心灵受损了,丢脸了,不得了了。   所以,我实在要指出:有民族感情是未可厚非的,但是把民族感情和科学技 术扯在一起,是“爱国不以其道”的行为,是千百年来,造成我们落后、愚昧、 固步自封的顽疾!   现在,“中医”可算是得道了,我们只要看一下今天:满地摊都是“膏药”、 “伪药”;报纸电视网络的广告里堆满了“祖传秘方”、神医自荐、壮阳广告、 春药广告、病人答谢、中医在线、解毒逐邪讲座、人天通脏象系统讲座、阴阳五 行讲座等等等等,置身于这样的玄学迷雾里,“民族感情”是得到了充分的满足, 但是,现代医学的光明却被遮盖了。   “中医”之所以如此甚嚣尘上,《执业医师法》乃是其源头活水。因为,毫 无疑问的,“中医”想要发展,继承一脉“秘方”之香火,它肯定要抢占两个地 盘,一个是法律,一个是教育。事实上,只要在法律上站稳脚跟,获得法律的允 许,那么教育上的地位便是顺理成章的事了。所以,穷本溯源,我们绝对要责怪 《执业医师法》。在《执业医师法》中,除了第十一条对“中医”的考试内容和 方法特定以外,其他的对“中医”和“西医”完全是对等的。在这方面,我们应 该学学香港。   香港规定:中医只能使用“中医”、“中医师”、“中医生”、“国医”、 “唐医”等名称,不能使用“医生”、“医师”、“医务所”、“医疗所”等西 医常用的名称。中医的英译表示为“Herbalist”,意译为“种植或贩卖草药 者”,这种职称一直未被归属为“医务人员”的范畴,在社会上没有应有的地位。 中医无权签署死亡证,也不能在处方上开任何西药,更不能使用注射;否则被认 为是违法行为。香港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如果《执业医师法》要重新修改,我的建议是,它的“立法精神”就有问题, 应该从这里一刀扎下,然后再探讨枝节性的问题。如果仅仅是从枝节上去修改, 不可能修好《执业医师法》。老实说,《执业医师法》在“立法精神”上简直就 是神经错乱,它违背了中国进行医学现代化的大原则。它的毛病在于,它牺牲、 浪费了有限的医学资源去容纳和发展“中医”,从而使中国的医学变得不三不四, 大大的妨碍了医学现代化的脚步。本来,单单学习“西医”、全心全意地发展 “西医”就已经使我们无暇他顾了,为什么还要添个“传统医学”来凑数?为什 么还要叫上一帮不挂听筒的老家伙在那里“人天通”?   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已经不可能离开现代医学,但是他们又要满足自己的 “民族感情”,于是“中西医结合”的主意就出来了。这个主意真的是很能安慰 焦灼状态下的国人心理。只是,我想问:一套是玄学,一套是科学,在事实上能 结合得起来吗,二者能够兼容吗?坦白说吧,凡是有“中西医结合”这种想法的 人,都是有着一颗“万古纲常”的头脑的人。   作为一个对“中医”的来源、历史和内容有所了解的人,我绝不相信“中医” 有什么“歧黄妙术”、“祖传秘方”能够“包治百病”,能够使人“起死回生”。 我认为,在对待“传统”方面,任其沉浮、消逝是可以的,但是纵容、鼓励它的 泛滥则不行。并且,“中医”不但是传统,而且是传统中的传统,是传统的余孽。 任何一个大脑神经还没错乱的、有科学常识的人,任何一个文明的国家,都无法 不认为虚妄的“中医”与严谨的“现代医学”根本就八竿子打不着,“中医”的 “医生”其实是一帮江湖术士,“中医”所用的“术”根本就是“祝由”的变种, “中医理论”是地地道道的“巫术”、“迷信”。对这样的玩意,让它自生自灭 还不行吗?又何必通过立法来鼓励它的泛滥?让它“一脉香火无断绝”还不行吗? 又何必搞出“中医学院”来让它传宗接代呢?   在这样的认识下,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如果“中医理论”再被运用来治病, 那么,这种行为实在已经满足了《刑法》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 第三百条“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前提,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果把人活活医 死,那就罚得更重了,可以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严重点的还判了七年以上;那 些“无照行医”的“野医”和“江湖郎中”,法律则相对完整,如《执业医师法》 中的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六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 条完全可以罚他们罚个绰绰有余;“中医”用的“祖传秘方”、“灵丹妙药”实 在也满足了《药品管理法》中对“假药”的定义:“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 的”,因此,“按假药论处”,应该依照该法的第七十四条进行没收并且罚款; 此外,在广告方面,如果“中医理论”做广告,那么实在是违反了《广告法》的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满足了第七条第 六款“含有迷信内容”,同样的条文也可以用来制裁那些“未被化验过的中药” 的广告,还包括了第十四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 或者保证”,从而杜绝“中医”吹牛逼。   还有,不可否认的,某些中药确实能够治病,说不定还有奇效。因此,我认 为目前应该做的是:把中药从“中医理论”中分离出来,并对这些药物进行科学 化验,化验之后还可以用现代科技去开发中药。关键是分清楚里面的成分,确定 疗效和副作用,免得害人。因为,任何一种药物都是有副作用甚至是毒副作用的。 总之,凡是没有经过科学“吃”过的药品,不管是黄帝还是白帝吃过,不管是李 时珍还是李分钟吃过,都不能代表什么。所谓“经验科学”这样的说法其实本身 就不科学。因为,经验有它的局限性和针对性,A吃了一种药活得好好的,未必 代表B吃了就不会死,而且,某些中草药的副作用或者毒副作用导致的是慢性中 毒,用经验是完全看不出来的。吃了这种药的人,还以为特补,估计到死都不知 道自己是怎么死的,死的这么不明不白,这么像古龙小说里面的人物。   在修改《执业医师法》的时候,实在应该体现体现“现代化的立法精神”, 绝不能向那些传统的余孽、“中医”和“中医”的既得利益者们妥协。在这样的 前提下,我们才可以进一步探讨细节的问题。譬如先把本文第二节中的毛病改过 来;在对待“中医”方面,修改时应该把“中医”特定起来,限定“中医”的功 能,最好在下次的条文中将“中医”归在文化和学术研究上,以后的《执业医师 法》则不再提及;此外,完全废止《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以及它的配套文件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并在以后的法律 上杜绝“中医”的“师承关系”;还有,取消在三甲以上的医院里必须设“中医” 科的霸王规定;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和《执业药师法》以使得这两个领域有 法可依;还有还有,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取代《刑法》和《广告法》惩罚迷信 治病和医疗医药方面的夸大不实的广告;此外,最应该废除的是“为了继承和发 展中医药学”而制定出来的《中医药条例》和二十八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除 了新疆、西藏、广西、港澳台)的《发展中医条例》,里面没有一句话不是在 “发展”中医。   总之,对《执业医师法》这部粗糙的、矛盾的、违反时代潮流的法律,以及 它的配套文件,必须大改特改,从根本上改。   以上,就是我对修改《执业医师法》的关切。   还要说的一点是,实在应该解决“中医学院”这个问题了。对待“中医”, 无非是要先在法律上废除它的特权,然后在教育上把它扫地出门,让它滚蛋,不 要再误人子弟。因此,我认为,应该把“中医学院”中有关玄学的课程全部取消, 并把“中医学院”更名为“医学院”。 2006·10·31 (XYS2006103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