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从法院对“国际期刊”的定义看肖方案审判的越界   高学军(farmergao@sina.com)   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权损害一案一审判决结果宣布之后,引起一些非议。其 中让我最感兴趣的是,武汉江汉区法院在判决中对于“国际期刊”一词含义的认 定,让一些来自科研战线的网民大跌眼镜。这让我再一次想起“边界”这个词儿。 相信许多人还记得,我在不久前的拙作《方舟子、环境NGO和媒体的边界战争》 一文中,曾经分析了越界引起的冲突问题,今天不免要投个机、取个巧,仍然要 沿用这一概念,来分析一下肖方案中审判行为的边界问题。   法院到底有无权力来对类似“国际期刊”这样的概念的含义作出如此清晰的 确定呢?法院审判工作的边界到底在哪里呢?   无论是本案审理前,还是审理后,都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学术争议不应由 法院来判决,而应交由学术界来讨论。方舟子本人似乎就曾向法院提出过这样的 异议,而一审判决后,鄢烈山也曾向媒体表达过这样的观点。   不过就本案而言,由于肖传国起诉的事由并非仅仅是对于“肖氏反射弧”这 一成果的学术评价问题,还涉及到肖是否以会议摘要冒充论文、是否用相对不重 要的“奖”混充重要奖项来夸大其学术成果的重要性,并由此欺骗社会和相关机 构,以及是否以非全职的工作获取全职职务的报酬等这些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的 问题,因此法院完全有理由受理和审理这一案件。   不过,我认为,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不可逾越的边界仍然是有的。比 如说,对于“国际期刊”的界定。   说到这里,让我们重温一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三位法官的“创造性”判 决:   “原告肖传国认为,原告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原告已发表的论文 15篇,被告方是民在《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中称原告‘把参加学术 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 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被告方是民认可原告肖传国所提供的15篇论文 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肖传国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国 外杂志上发表文章甚少是事实。”   “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 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 的说法错误。其次,被告方是民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冒 充论文的文章。再次,被告方是民亦未举证说明原告其他论文系用会议摘要冒充 论文。因此,原告称被告方是民所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 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 法不实成立。”   为什么如此多的人们,尤其是来自学术界的网民,会对这一判决嗤之以鼻呢?   “国际期刊”,一个有歧义的概念   本人虽然也是泛生物学专业出身,但几乎从未从事正式的科研活动,对于论 文的发表、引用及其影响等问题几乎没什么实际经验,大概比几位法官也强不到 哪里去。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不惜花了半天时间,通过网络对“国际期刊” 这一概念进行细致的了解。最后我得出的结论是,这是一个相当有歧义的概念, 在不同的语境下,其含义分歧巨大。   下面我将罗列我在网上搜索的结果:   1. 中国科技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的介绍网页 (http://cbsf.ihep.ac.cn/hefei-NSRL/nsrl-2004.htm#%C2%DB%CE%C4%BC%B0%D 7%A8%C0%FB)上有这样的内容:   “在国内外核心杂志上共发表论文77篇,其中国际期刊论文7篇,国际会议 论文3篇;获专利授权发明三项(专利号为ZL98123247.7、ZL00112594.X和 ZL98115790.4)。”   可见,该实验室自我认可的发表在“国际期刊”上的论文数量与“国内外核 心杂志”上发表的全部论文数量之比为7:77,可见在他们的标准中,“国际期刊” 论文不是那么易得的。   我再搜索该实验室网站上所列的2004年该实验室发表的科研论文 (http://www.nsrl.ustc.edu.cn/sci_research/paper/5paper2004.html),发 现光2004年一年,该实验室被SCI 和EI收录的论文就有35篇之多,其中不少是发 表在英文刊物上的英文论文。可见,即使被SCI和EI收录的论文,大部分也没被 他们当成是“国际期刊”论文。   2. 另一个例子是西安交通大学网站上的一个博士研究生的个人资料 (http://yanhui.xjtu.edu.cn/kjzx/xs/caizhongmin.htm)。这位名叫蔡忠闽 的同学是该校研究生院举行的第一届研究生“科技之星”活动的候选人之一。在 他的个人资料中“发表主要论文列表”部分列出了他的论文作品,摘要如下:   国际期刊(1篇)   EI收录(1篇)   国内一级期刊(4篇)   统计源刊物(1篇)   会议(3篇)   我不是很懂这些分类的确切含义,但是根据常识我可以判断该资料所采用的 标准跟例1中采用的差不多,即使是EI收录的和国内一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都不 被算作是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类似的例子所在多有,无需一一列举。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对于我这样 一个科研外行来说,上述的例子至少说明:对于“国际期刊”,在国内学术界至 少存在着这样一个较为通用的严格标准,即“国际期刊”论文并不是非常易得的 成绩,即使是国内一级刊物上的论文,或者是收录进入SCI和EI的论文,都很难 被计入“国际期刊”论文。   得出上述结论无需具有科研工作背景。我相信一个法官也是可以办到的,尤 其是当他还有一点点好奇心的话。   但是,我上面说过,“国际期刊”这一概念是相当有歧义的。与上述标准相 比,有一个例子可能说明在学术界还存在着相对较为宽松的标准。比如说,在中 国科学院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的网页上 (http://madis1.iss.ac.cn/madis.files/pub-papers.htm)介绍,该实验室从 2003年至今,发表的国际期刊论文数量为450篇。   即便如此,该网页所列出的论文都是发表在英文刊物上的英文论文,而没有 选入哪怕一篇中文论文。   中国科学院多相反应重点实验室看上去使用了与上述实验室相同的标准,比 如其网页(http://www.ipe.ac.cn/mprcas/2004paper.html)上所列的2004年国 际期刊发表文章中,共有35篇文章,全部是英文刊物上发表的英文论文。   与上面两个标准相对的,是一个宽泛得多的标准。可能有些人知道,世界上 有一个“国际期刊联盟”,中国期刊协会也于2000年10月19日加入了国际期刊联 盟。这一进程标志着“中国的期刊业更积极地融入期刊出版全球化的潮流”。   从此一种意义上说,凡是具有国际期刊号、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 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而外国人能够订阅或者买得到的期刊,都是“国际化”的 期刊,也可以简称为“国际期刊”。在这里,“国际期刊”的概念无疑既包括通 俗刊物,也包括科技期刊。   看看下面这段文字:   “国际期刊联盟编辑出版的《世界期刊趋99-2000》一书对1999年世界范围 内7种主要类型期刊发行量前50名的期刊进行了排名,其中妇女类期刊前5位 均 为美国期刊,发行量依次为《美好住宅与庭院》(月刊)761.5万册,《家庭天 地》(月刊)500.5万册,《好管家》(月刊)455.1万册,《妇女 家庭杂志》 (月刊)454.9万册,《麦考尔》(月刊)422.1万册;中国的《女友》排在第21 位,发行90万册。在综合类期刊中,美国的《读者文摘》 排名第一,1222.2万 册;美国的《国家地理杂志》第二,869.8万册;中国的《半月谈》第三,478万 册;美国的《时代》第四,478万册;中国的 《故事会》第五,397万册。”   既然国际期刊联盟的排名中,中国的《女友》、《半月谈》、《故事会》都 跻身其中,既然海外同胞有可能会订阅这些来自中国的杂志,我们就没有理由不 把这些“国际化”了的期刊称为“国际期刊”。   这个标准本身是没有疑义的。但是,这个标准尽管几乎无所不包,他也只是 多个标准之一,是“国际期刊”这一概念的多个歧义中的一个。在司法实践中, 当一个概念在社会中存在自然形成的多个歧义时,法官应当怎么办?按照自己的 理解来选择其中一个吗?   答案是错误的。   国际期刊的判断标准由法官说了算吗?   方舟子为了向公众说明肖传国的学术成果“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因此 以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以及引用次数)作为依据。   从整个案子的争议来看,方的这一行为对于肖的名誉权最不容易造成伤害。 因为从我前面的论述中,大家已经看到,对于“国际期刊”和论文影响力的理解, 单是学术界内部就有不同的标准。比如,中国科技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对于 自己科研成果的介绍是“在国内外核心杂志上共发表论文77篇,其中国际期刊论 文7篇,国际会议论文3篇”,这里面将“国际期刊论文”和“国际会议论文”着 重提出,其众所周知的意思是,在全部77篇论文中,影响力并不都是一样的,后 面这10篇的影响力显然比其他的要大得多。   类似的例子说明,在学术界,有相当一部分科研人员是用这样相对较为严格 的标准来要求自己、来理解“国际期刊”和自己成果的影响力的。   而方舟子对肖的评价中,隐含的标准比中国科技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的 标准还要低一些,即被SCI收录的论文即被当成“国际期刊”论文。按照此标准, 中国科技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的“国际期刊”论文显然远远不止7篇而已。   方舟子对肖的评价标准大概与中国科学院管理、决策与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 和中国科学院多相反应重点实验室的标准相当。   那么,方舟子是否有义务使用更为宽松的标准呢?方舟子是生物学博士,虽 然现在没有从事科研工作,但是他的科研工作经历显然让他有机会了解同行的标 准,并在评价肖传国这样一个科研工作者时使用恰当的标准,那就是学术界相对 较为通用的标准。   即使肖传国所持的评价标准更低,他与方之间的分歧也只是评价标准的不同。 如果他认为方舟子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他就必须证明方舟子有意使用了一个明显 不合理的高标准来评价他的工作,从而导致他的成果受到恶意的贬低,从而反映 出他对自己的评价是拔高和自吹自擂。   这对肖传国来说似乎有点难。   但是法官帮他解决了这个问题。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官“认为”:一个判断“国际期刊”的最低标准才是学 术界同仁之间互相评价的恰当标准。这个最低标准的内容,用最明白的话来说就 是,《女友》、《故事会》、中国的某个影响极低的学术刊物和《Nature》都是 国际期刊。   这样一个标准,我估计即使是肖传国本人,也是难以接受的,至少是不会公 开承认的。否则他何以向学术界交待?   但是很显然法官创造的这个语境完全不对。她似乎忘了自己审理的这一争议 焦点是发生在两个学术界人士之间的、由于学术评价而引起的争议。   法官似乎忘记了一个法律术语叫“约定俗成”。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 遵循的时候,法官应当尊重一个专门行业里“约定俗成”的标准,具体到本案的 这一争议,就是了解并沿用学术界对于“国际期刊”的较为普遍的理解,而不是 自创一个标准。   法官还忘记了,证明方舟子恶意使用过高标准、证明什么是学术界通行的 “国际期刊”标准,这是原告的事,而不是法官的事!法官怎可越俎代庖,生造 出一个参照标准,以此说明被告对原告的评价畸低?   法官显然还忘记了这一司法判决的社会后果。按照这一判决中确定的标准, 本文提到的几个大的实验室就要更改自己的学术成果介绍,国内其他学术活动中 涉及到论文影响力的提法都需要重新措辞,最起码在院士选拔的过程中,候选人 提交的资料中将完全杜绝“国际期刊”这样的字眼,因为这样的提法太过低级, 跟院士的学术地位完全不相称。   如果真是那样,肖传国即使列出1000篇“国际期刊”论文,也难以说明他有 做院士的资格,更何况区区15篇呢?   一点补充:   过去,国外期刊几乎是国际期刊和世界高水平期刊的代名词,现在很多人由 于惯性的原因仍然会有如此表述,通过语境来判断,大部分这样的说法仍有其合 理性。但是,随着国内学术期刊的水平和影响力的提高,以及语言的国际化,许 多国外学者也向中国期刊投稿,这些中国期刊正在慢慢成为真正的“国际期刊”。 这是全球化下的大势所趋。因此,国际期刊的含义的确会随时间而变化,这一点 是没有疑义的。相信学术界会因应形势变化,在学术评价体系中引入一个更合适 的词汇来替代“国际期刊”一词。 (XYS20060802)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