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肖传国诉方舟子案: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四份)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之一) 申请人:方是民 因(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本申请。 被调查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地址:上海市岳阳路320号  邮政编码:200031 电话:021-54920000 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 (一)肖传国是否给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提 供过简历或与简历相关的文件。 (二)2004年12月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下属神经科学研究所 网站(网址:www.ion.ac.cn)上公布的肖传国简历/简介(原网址为: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 ;文件 抬头是:1146 CURRICULUM VITAE September 3, 2004Name: Chuanguo Xiao, 肖传国 Male)是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或编写,即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上曾公布的 肖传国简历/简介的信息来源为何。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 (一)律师无强制调查权力。 (二)被调查单位拒绝向律师提供书面证明。 要证明的事实: 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上曾公布的肖传国简历/简介由肖传国提供。 调查的必要性: 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庭审时,肖传国陈述:仅仅给其所在学校(华中 科技大学)提供过简历,没有给其他单位提供简历。 若肖传国陈述属实,则不排除被调查单位不负责任地公布肖传国简历/ 简介或被告方伪造证据的可能,因此,有必要查清相关事实。 备注: (一)因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相关网页信息—— http://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已经删除, 故可通过如下操作取得被删除的网页信息: 在http://www.google.com/搜索框中输入 cache:www.ion.ac.cn/seminar/cv4seminars/041210_CGXiao_CV.doc后点击 “Google搜索”得到。[该操作已经公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 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 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 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因此,若不同意本申请,则请向我方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 (三)为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可参照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而试行的委托律师调查制度,给我方代理律 师签发《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我方律师将接受委托。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望人民法院同意上列申请,调查收集相 应的证据。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 剑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之二) 申请人:方是民 因(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本申请。 被调查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4号(北京市2143信箱)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010-68537564 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 何梁何利基金网站(网址:www.hlhl.org.cn)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 (网址为:http://www.hlhl.org.cn/news/findnews/showsub.asp?id=476)是 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或编写,即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的信息来源 为何。 特别调查简介中“2001年起任纽约大学(mⅢ)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 “2003年又获国际神经泌尿学界的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内容的出处。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 (一)律师无强制调查权力。 (二)被调查单位拒绝向律师提供书面证明。 要证明的事实: 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源于肖传国提供的信息。 调查的必要性: 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庭审时,肖传国陈述:仅仅给其所在学校(华中 科技大学)提供过简历,没有给其他单位提供简历。 若肖传国陈述属实,则不排除被调查单位不负责任地公布肖传国简介或 被告方伪造证据的可能,因此,有必要查清相关事实。 备注: (一)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是何梁何利基金日常办事机构。 (二)若相关网页信息被删除,则本申请人可提交相应的公证书以供本 调查使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 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 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 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因此,若不同意本申请,则请向我方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 (四)为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可参照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而试行的委托律师调查制度,给我方代理律 师签发《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我方律师将接受委托。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望人民法院同意上列申请,调查收集相 应的证据。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 剑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之三) 申请人:方是民 因(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本申请。 被调查单位: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又名: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管理 中心)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西苑饭店九号楼  邮政编码:100044 电话:010-68339522、68339089 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 在被调查单位承办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网址: www.973.gov.cn)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网址为: http://www.973.gov.cn/ReadExpt.aspx?pid=214306)是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或编 写,即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的信息来源为何。 特别调查简介中“在国际上首先提出并证实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 反射弧’神经科学新概念”、“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内容的出处。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 (一)律师无强制调查权力。 (二)被调查单位拒绝向律师提供书面证明。 要证明的事实: 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公布的肖传国简介源于肖传国提供的信息。 调查的必要性: 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庭审时,肖传国陈述:仅仅给其所在学校(华中 科技大学)提供过简历,没有给其他单位提供简历。 若肖传国陈述属实,则不排除被调查单位不负责任地公布肖传国简介或 被告方伪造证据的可能,因此,有必要查清相关事实。 备注: (一)若相关网页信息被删除,则本申请人可提交相应的公证书以供本 调查使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 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 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 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因此,若不同意本申请,则请向我方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 (三)为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可参照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而试行的委托律师调查制度,给我方代理律 师签发《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我方律师将接受委托。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望人民法院同意上列申请,调查收集相 应的证据。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 剑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之四) 申请人:方是民 因(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3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本申请。 被调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邮政编码:100816 电话:010-66096114 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 中国教育部高教司所有的“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上公 示的2005年“国家精品课程网上申报评审系统-公示课程(外科学)”信息(路径: http://www.jpkcnet.com/点击“国家精品课程”标识下的“2005年度”,后在 新页面——“国家精品课程评估平台”页面右上角的“课程名称”后输入“外科 学”并点击“查询”得到新页面,再点击“外科学”,得到该网页)是何单位或 个人提供或编写,即2005年国家精品课程网上申报评审系统中的外科学公示信息 的信息来源为何。 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 (一)律师无强制调查权力。 (二)被调查单位拒绝向律师提供书面证明。 要证明的事实: 国家精品课程2005年外科学材料由华中科技大学提供。 调查的必要性: 在(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案庭审时,肖传国陈述:仅仅给其所在学校(华中 科技大学)提供过简历,没有给其他单位提供简历。 若肖传国陈述属实,则不排除被调查单位不负责任地公布肖传国简介或 被告方伪造证据的可能,因此,有必要查清相关事实。 备注: (一)若相关网页信息被删除,则本申请人可提交相应的公证书以供本 调查使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 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 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 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因此,若不同意本申请,则请向我方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 (三)为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可参照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而试行的委托律师调查制度,给我方代理律 师签发《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我方律师将接受委托。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申请人望人民法院同意上列申请,调查收集相 应的证据。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方是民 代理人:彭 剑 二OO六年七月十二日 (XYS200607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