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可笑人也,聂资鲁教授!   一心   不久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指控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聂资鲁的《一部 宪法与一个时代》的有关段落抄袭其《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一文,要求聂公开 赔礼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近日,聂资鲁投书新语丝,在辩解绝非抄袭之余反控 杨玉圣捏造事实、诬陷、诽谤,要求杨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否则“将通过 司法程序寻求救济”。   中国学术界又将上演一出反学术打假的好戏了!   首先回应聂资鲁的投书的,看来是一位尚未涉世的网友“伟大的NCBI”。这 位年轻人实在是存心忠厚,对聂资鲁的辩解,只提出了“文章中结构性的句子, 是否可以照搬过来,是否算抄袭” 的疑问,并向聂资鲁献策道:“只要在对待文 章中结构性句子时稍加修改,哪怕换两个同意(义)词.有(就)不会出现抄袭之 嫌。”   其实,无须“伟大的NCBI”提耳面命,聂资鲁教授抄袭时,除了一字不漏地 照抄之外,用的就是稍加修改、换一两个同义词之类的办法。   感谢聂资鲁辩解时的“逐一对比”,我们可以不用费力就知道了他是怎样抄 袭杨玉圣的。让我们试看他“逐一对比”中的一例:   杨文: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 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公举一大 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盒然,可不 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 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 (《海国图志》,第39卷,《外大西洋墨利加洲总叙》)!”在《海国图志,后 叙》中,魏源发表感慨说,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弊”。   聂文:又如,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 “国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 “公举一大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 盒然,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 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 不谓周乎!”(《海国图志》,第59卷)在《海国图志,后叙》中,魏源发表感 慨说,《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弊”。   对比之下,聂文“独创性”的文字只有开头的“又如”二字,至于将杨文的 《美国宪法》写成“美国宪法”显系聂的错抄,因为魏源所指的乃是1789年制定 后几经修正的以文本形式出现的美国宪法,应当用书名号。此外,聂对杨的一处 注释作了一点改动和取舍,将“39卷”改为“59卷”,并去掉了“《外大西洋墨 利加洲总叙》”,这正是“伟大的NCBI”教授的伎俩。   聂资鲁的辩解似乎振振有辞:什么“《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是我多年来研 究的成果”,什么“为了搞好这项研究,我曾跑遍了大半个中国,查阅了数百种 原始档案、文献”,什么“恪守学术规范,严格按照教育部2004年颁发的《高等 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可以证明并非抄袭等等。   聂资鲁援引《学术规范(试行)》第七条“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 为原则”的规定,声称他“在文中对所引用的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全部标注的 是原始出处”。   从聂资鲁的“逐一对比”中,我们看不出他对《海国图志》、《合省国说》、 《环游地球新录》、《20世纪之中国》、《新大陆游记》等著作的引用出自他亲 自掌握的“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其标注的也绝不是什么“原始出处”,倒 分明是从杨玉圣的论文中原封不动地转引过来,而《学术规范(试行)》第七条 中“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 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等重要规定则被聂资鲁有意 省略了。   对所引用资料与杨玉圣雷同一事,聂资鲁的说辞是:为什么你可以引用而我 不可以引用?当然,大家都可以引用,但聂的引文的起迄与引文出处的注释乃至 引文前后的“自己的话”全都与杨相同,岂是“英雄所见略同”能够解释?难道 他与杨玉圣真是“心有灵犀一点通”吗?如果两个人在同一问题上的思维及语言 表达均一模一样,那简直堪称世界第九大奇迹了!(这里必须排除杨玉圣抄袭聂 资鲁的可能性,因为杨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早在1989年就已经发表。)   聂资鲁又搬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   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为介绍、评论 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属于 合理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一语为聂资鲁擅自添加)“转引”了杨玉圣那 么多文字而不加说明,算是适当引用,属于合理使用吗?!   他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著 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知识产权是指作品人对 其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聂资鲁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有误,其后的推理也不能成立。“独创性”的并非 指惊天动地的,而是指独特的、不与他人雷同的。就以文字形式表现的论文而言, “独创性”指的是:我的文字是这样的,我的材料(即论据)是这样的,我的论 证方法和过程是这样的,与别人的文字、材料和论证绝不雷同。   杨玉圣10年前发表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迄今还没有人指出其与他人在 同一论题上的文字、材料和论证雷同,因此,他的这一论文属于“具有独创性并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10年后 聂资鲁的《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与杨玉圣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的有关段 落在材料和论证以及文字表达上几乎完全雷同,因此,聂的论文不具有“独创 性”,并因为其雷同而应视为抄袭。   聂资鲁的《杨玉圣的所谓“学术批评”文章及我的答辩文章》本意在于辩诬, 但他的辩解实在太拙劣了,结果是越辩越污:不仅自暴了抄袭的铁证,还暴露了 自己的弱智。   如此弱智的人,还配当什么教授?如此弱智的教授,还有脸到以学术打假著 称的新语丝上来为自己的学术造假争取同情?可笑人也!   不过,我还是要向聂资鲁教授进上一言:别再在媒体上自暴丑陋了,别再指 控杨玉圣“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你了(从你进行的“逐一对比”,我们看到 杨对你的指控句句属实),更别打算可怜巴巴地“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了。 你最好公开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如若丢不下面子,保持沉默也好。   如果忠言逆耳,那就让咱们拭目以待吧! (XYS20051121)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