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8.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意见   作者:王强(山东省淄博市中心医院主任中医师)   一.制定“中医药法(意见稿,以下简称“本稿”)的目的论述有失浮泛:   本稿“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 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笔者认为“中医药”是我国医学科学和文化事业的组成部分,立法是为了治 理和管理,直接对象是依此法办事的“人”,并非直接“继承和弘扬中医药”, “保护人体健康”。作为“法”应是习近平同志提出的“第五个现代化”即“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部分。其层次是很高的,目的是促进当代中 医药事业的现代化发展——与其它“四个现代化”同步,与社会的发展共变,与 整个医药卫生事业的关系更加紧密统一,而不是更独立分离和自我封闭。如果不 这样要求,必然是了无新意、为法而法的泛泛之言。   二、关于“中医药”的定义值得商榷:   本稿“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 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 体系。”   笔者认为,医学是关乎人命的实践经验、技术或实用科学和理论科学,本质 上属于人类文化中的科学文化;仅说是一种“认识”和“文化特征”实在太片面。 正确的定义首先必须反映其主要本质是基于传统实践的科学文化,即中医药是基 于中华文化传统和丰厚实践经验的医学科学。否则怎能与现代医学科学文化形成 “中西医学并重”?如果一是科学的,一是非科学,又怎能结合?后文所谓促进 “中西医结合”岂不成了空话?只有科学才必须随时代而进步,而人文艺术则未 必要求后人一定超过前人。   如果不强调中医药的本质是科学文化事业,所谓“中国中医科学院”就不合 法了,要改名;中医学家不能当院士了,要进文联才对;本稿后文所谓“中医科 研”也就无从谈起了。如果不首先强调中医药的科学性,则可能缺乏客观标准, 缺乏实践检验性,如何用来保证服务于人体健康?如果不强调中医药的科学性, 有可能为反中医人士提供否定中医的借口,也会为假借中医药之名搞伪科学或非 科学者提供法律依据,中医药将危在旦夕。   中医药历史悠久、地域广阔,不同学派有不同的实践经验为基础,故有各家 学说或各种假说;有些传统医药又只有实践经验,反没有形成“特定理论”。按 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传统医药”指基于本土的不同民族的文化理论、 原理、信念和经验而形成的一整套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括,无论是否可解释清 楚,用于保持健康和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体与精神方面的疾病。所以,所 谓“特定理论”不能用以定义中医药。 因为“特定理论”未必有,也不确切由 谁来定。   所谓“传统”是指未接受外来文化和科学之前并原创于中国本土的状态。众 所周知,中医药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历世上中外文化的交汇不可无视,儒道佛 非皆本土,但是现已皆影响中医药;近一百多年来,本土传统医学科学又与现代 科学技术(首先是现代医学)正在逐步实现融合,因此它不仅是传统的,也是现 代的,还是将来的;它不仅是本土的,还是中西医结合的。这些只可以确切地说 是“基于传统”,否则,首先的恶果就是可能把“中西医结合”边缘化,后文所 谓“中西医结合”就成为空谈;中医现代化也将不合法;这样,其实中医也就没 有了现代和未来,何谈发展?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界定,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 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及符号、未披 露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 传统的创新与创造。“基于传统”是指某种知识体系的创造、创新以及文化表达 方式,通常是代代相传,为某个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随着环境改变 而不断演进。随着改革开放,中医药与中国文化已是一个开放的巨系统。因此, 必须强调中医药实际上是“基于传统”,绝非停留于传统;只说“传统”也是不 对的。   三、“中医药自身规律”一说值得推敲:   本稿“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 理制度。”   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所谓规律“ 是在某种范围内或某种条件下,事 物间的必然本质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相对性和唯一性。规律是不以人的 意志为转移的,探究规律是科学学术问题,没有什么“应当”不“应当”遵循的 法制问题。 本稿没有说明所谓中医药的“自身规律”是什么?如果要说,也只 能明确,中医药学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反作用于实践的发展规律,就是对于 中医药学研究对象(人体、疾病、药物及其关系等)的客观变化规律的发现、总结 和应用过程,只要是医学,其发展规律普遍如此。也就是说,先有第一性的医药 学研究对象存在,才有医药学说等第二性的文化产物;实践是第一位的,是理论 的基础,用中医的话说就是“由术而道”符合医药学发展的普遍的客观规律,而 不是随心所欲的一部分人主观判定的“自身”性和自以为是“符合中医药特点的 管理制度”。从以下所谓“分类管理”就可知其谬误。   四.所谓“分类管理”与自相矛盾的双重标准:   本稿“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中医医疗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中医医疗人员分为 中医医师和传统中医师。”   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执行。   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传统中医师执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中 医药主管部门实绩考核、登记,在登记的地域范围、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相关诊 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在本稿第二条中称“中医药,即中国传统医药”。因此,本条的“中医医师” 与“传统中医师”也是等同关系,不是“两类人员”,不需要“分类管理”;否 则就自相矛盾。本条说的“中医医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执行”,则同样适用于“传统中医师”,难道本稿是为所 谓“传统中医师”量体定制的吗?本条说“传统中医师仅从事传统中医药服务”, 但是你只要是“执业医师”,就不可不遵守国务院已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不能另起炉灶。卫生事业关乎人命,不可搞双重标准,更不能搞 特殊;这才是对于医学服务对象的健康负责任的科学态度。本稿的目的似乎是为 了给那些没有现代医学基本知识的中医以执业的法律依据;但是并没有考虑可能 产生的打着传统中医旗号非法行医的漏洞,这些年来,这样的例子还少吗?如果 民国时期用西医知识考核中医是错误的,而70年后的当代中医还可以对于西医一 窍不通吗?其实西医知识已经是世界公认的医学知识,凡行医者无论中西都不可 不懂,不可不用;至少应达到中专水平,而且要执业就必须严格考核;学国画的 人过去和现在都可以不学解剖,因为那是艺术;而现在学中医的人必须学西医解 剖、生理、病理、药理,因为这是科学。这一条应当从法律上定下来,才是新时 代中医药法的意义,否则就是大倒退。(笔者曾受市卫生局委托考核部分所谓 “纯中医”,其中有不少人不知道“心率”与“心律”、“收缩压”与“舒张压” 的区别,更看不懂心电图;我真为找他们看病的人捏一把汗。)   五.“全科医生”与“乡村医生”可以不懂中医药   本稿“第二十四条 全科医生应当学习和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防治常见病和 多发病。   乡村医生应当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   笔者认为,本条的“应当”二字应当改为“尽可能”。因为,全科医生是与 专科医生相对而言的,乡村医生是与城市医生相对而言的;他们可以是中医师、 西医师或中西结合医师;与是否“应当学习和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防治常见病和 多发病”并无必然的法律关系,本条可以去掉。 (XYS20140822) ◇◇新语丝(www.xys.org)(xys8.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