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有关何裕民教授著作权侵权及名誉权侵权的若干问题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党委、纪委及学术规范委员会负责同志:   你们好!   本人系贵校博士生导师何裕民教授及其所属私营企业上海民生健康产业集团、 上海民生中医大药业有限公司、香港民生健康杂志社以及他的中国科学文化出版 社的劳动者及合作者。在为何裕民教授及其所属企业工作期间,本人充分利用自 己的学识与各种良好的社会关系,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甚至隐姓埋名,为提高 何裕民教授的个人知名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给何裕民教授的私营企业直接或 间接地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益。然而,近年来,特别是近一年来,本人却在何裕 民教授及其所属企业受到一系列不公正待遇,致使本人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更为 严重的是,本人的名誉权及人格权也受到严重侵害。   一、本人系何裕民教授及其所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与合作者。   早在2002年,本人在《家庭用药》杂志社工作期间,首次接触了何裕民教授, 当时以该刊记者的身份采访了他,采访专稿《我看中医中药——访“劳模教授” 何裕民》发表在家庭用药杂志当年第3期。此后,何裕民教授通过他的私营企业 上海民生中医大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武大圣多次找到本人,请求本人通过关 系将他的数十篇稿件发表在中国医药报、人民政协报、科学养生杂志等报刊,后 来陆续按其要求全部发表。   2005年,何裕民教授通过他的私营企业上海民生健康产业集团副总经理何冰 与本人商量宣传广告全面合作事项。最后双方确定由本人负责对何裕民教授的稿 件进行报刊宣传推广工作,每个星期与何裕民教授见面一天,主要商谈何裕民教 授已有稿件的修改及热点稿件的选题等事宜,稿件具体撰写修改由时任总经理助 理盛集勇、学术策划总监李福君、策划部经理向学君负责,本人则负责将何裕民 教授稿件发往各地大小报刊联系发表。近二年左右,何裕民教授一些重大题材稿 件的撰写与修改本人也参与其中。所有以何裕民教授为作者公开发表的稿件均由 其口头或书面最终审定通过。   二、有关何裕民教授著作人身权侵权、著作财产权侵权及知情同意权侵权的 问题。   在2007年至2010年期间,本人又额外参与了何裕民教授10多部学术科普著作 的原创性创作及主编工作,这些都属于职务外劳动。由于本人当初对何裕民教授 的高度信赖,所以并未与他签订有关合作协议,致使本人在这些著作的著作人身 权、著作财产权以及知情同意权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与损失。   2007年,本人为何裕民教授树碑立传的著作《慧眼识癌——何裕民教授抗癌 全新方略》,本人仅得稿费5000元。该书售价20元,目前为止本人版税分文未得。 严重侵犯本人的著作财产权。   2007年11月,由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出版了《走出冬季——百名患者抗癌纪 实》上册。该书其实是何裕民教授的典型病案汇编,本人是该书的编委之一并是 该书的主要撰稿人,全书选录了本人大量原创性作品。该书售价为18元,目前为 止本人稿费及版税分文未得。严重侵犯本人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及知情同 意权。   2008年5月,由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家科技计划科普丛书— —卫生健康卷”共出“肿瘤预防篇”、“肿瘤中西医结合治疗篇”、“肿瘤康复 篇”三部著作。这三部著作均系本人独立撰写完成,这三部著作理应是本人的独 立著作或至少应署名为第一作者,但只有“肿瘤预防篇”一书本人署名为第二作 者,其余二书本人均未有署名。这三部著作售价分别为30元、36元、36元,目前 为止本人稿费仅得600元,版税分文未得。严重侵犯本人的署名权、发表权、著 作权、著作财产权及知情同意权。   2008年8月,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第一版《癌症只是慢性病》。该 书的核心部分,即主题“癌症只是慢性病”部分,均系本人独立撰写完成。这部 著作本人至少应署名为第二作者,但并未有署名。该书第一版售价为25元,第二 版售价为28元,该书多次重印,销量名列同类著作榜首,总计销量高达数十万册, 目前为止本人稿费及版税分文未得。严重侵犯本人的署名权、发表权、著作权、 著作财产权及知情同意权。   2009年5月,由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出版了《博导谈肿瘤》。该书既没有经 过本人同意也没有注明出处,选录了本人大量原创性作品。该书售价为20元,该 书当年首次印刷即高达二万册,目前为止本人稿费及版税分文未得。严重侵犯本 人的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著作财产权及知情同意权。   2010年4月,由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了《从心治癌》。该书在2008年时 计划作为上海科技出版社的“健康心概念系列丛书”之一的《肿瘤科医生眼中的 心理障碍》出版,系学术论著,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后经出版社及何裕民教授 反复研究论证,认为作为科普读物更会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后再经本人历时数 月将这部学术论著独立改写成科普读物。这部著作理应是本人的独立著作或至少 应署名为第一作者,但最后本人署名为第二作者。该书售价为29.80元,销量超 过十万册,目前为止本人稿费仅得10000元,版税分文未得。严重侵犯本人的署 名权、发表权、著作权、著作财产权及知情同意权。   2010年11月,由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出版了《别让癌症盯上你》。该书既没有 经过本人同意也没有注明出处,引用了本人数千字资料文稿。该书售价为29元, 目前为止本人稿费及版税分文未得。严重侵犯本人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 完整权、著作权、著作财产权及知情同意权。   2010年10月1日,由香港万里机构联合出版集团出版的《防癌抗癌心疗法》 (本人为第二作者),该书未经本人同意,将本人为第二作者的《从心治癌》一 书稍作修改后,一书二投,擅自在香港出版。该书售价分别为78港币、350台币, 在香港、台湾地区广泛发行。目前为止本人稿费及版税分文未得。严重侵犯本人 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著作财产权及知情同意 权。   这些著作及其本人的文稿宣传策划,不仅为提高何裕民教授的个人知名度发 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给何裕民教授的私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效 益。据前后初步比对,仅何裕民教授及其他的上海民生中医大药业有限公司主推 的保健食品“埃克信”(抗癌治癌)一项,年度产值相差即高达数千万元,近年 来销售额更是不断稳步提高。   本人与何裕民教授及其所属私营企业双方存在多年的事实劳动与合作关系。 本人原创、主创、参与创作以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本人未署名的著作有10多部。部 分科普著作销量名列同类著作榜首,销量高达10多万册至数十万册。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作者版税至少应在著作总销售额的8%以上。但全部版税本人至今分文 未得。本人要求何裕民教授及其相关责任出版商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 影响,赔偿损失。   鉴于本人以上著作受到严重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及知情同意权侵权, 目前已经脱稿,经本人撰写、修改、审核的“六博丛书”,以及经本人修改、审 核并选用了本人系列文稿的“康复靠自己丛书”,均不得擅自出版。   三、有关何裕民教授名誉权侵权及人格权侵权的问题。   近一年多来,本人更是在何裕民教授及其所属企业受到一系列不公正待遇, 特别严重的是,本人的名誉权及人格权也受到严重侵害。   2010年3月6日,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州市肿瘤医 院主任医师王尧状告何裕民教授抄袭剽窃其著作,一纸诉状将何裕民教授告上徐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4月。何裕民教授要求本人帮忙,说是本人“冒名”所为,并指使本 人写出“道歉声明”。后来,“道歉声明”竟然非法刊登在4月14日出版的《上 海法治报》上,不仅在本人的家庭亲友、同事同学同乡间造成严重影响,更在社 会上造成了极为广泛的、十分恶劣的影响。致使本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摧残与伤害。   2010年4月28日,何裕民教授指使其所属公司行政总监刘根林带本人去派出 所。指使本人按其要求在派出所做出所谓“笔录”,并指使本人写出所谓“冒名” 发表14篇稿件的情况。2010年8月23日,何裕民教授再次指使其所属公司行政总 监刘根林带本人去派出所做身份验证及其处罚。2011年2月11日,何裕民教授又 再次指使本人前往他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做询问笔录等。致使本人的精神受到严重 摧残与伤害。   2010年10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尧教授状告何裕民教授抄 袭剽窃其著作权案成立,何裕民教授败诉后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 向法院申请中止审判。   2011年1月18日,何裕民教授竟然完全不顾事实,一纸诉状将本人告上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何裕民教授诉称:自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为盗用原 告在我国中医学界的较高声誉和名望,以达到其便于发表文章并非法获取稿酬之 目的,假冒原告的名义及其相关“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身份,向相关的杂志、 报纸投稿。并诉称本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本人完全不存 在假冒“何裕民”之署名投稿发表文章的侵权行为。   作为“为人师表”的何裕民教授的以上一系列行为,都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名 誉权及人格权。本人要求何裕民教授及其相关责任机构公开赔礼道歉,公开为本 人肃清影响,公开为本人恢复名誉。同时,赔偿本人有关的精神损失费、调查取 证费、误工费、咨询费、律师费、公证费等一切相关诉讼费用。   四、本人希望上海中医药大学有关部门能查明事实,主持公道。   本人希望上海中医药大学有关部门能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处理相关问题。   本人同时将保留向国家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卫生部、国家药监局、 国家科技部、中华医学会以及上海市检察机关依法投诉举报的权利。   本人同时将保留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逐一并全 面追索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的权利。   本人同时将保留向国内外各大通讯社、国内外各大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 体以及国际互联网媒体依法披露事件真相的权利。   此致   敬礼!   杨昆   2011年4月12日 (XYS20110706)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