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   “贼喊捉贼”是讽刺,“人喊捉贼”是犯法的尴尬   作者:水博   我国司法界权威的媒体《法制日报》2011-01-30 刊登了一篇名为《启动司 法程序“学术打假”尚不现实》的文章,看后不免让人对我国的司法现状感到非 常担心。文章的中心意思是“喊‘打’者不是权利人,如何认定"抄袭"缺法律规 定,法官称启动司法程序“学术打假”尚不现实” 。具体的理由是目前“在司 法环节,牵涉到学术腐败的案件只有两类,分别属于知识产权和侵权责任法的范 畴。”   《法制日报》的这种说法确实反映出了我国司法界的现状。目前,我国确实 还没有具体的制裁学术腐败和造假的法律条文(规则),因此,大多数的法院和 法官都不愿意介入“学术打假”的案件。即使不得已介入了,法官们也只能是想 办法套用知识产权和侵权责任法的法律去靠。这样做的结果就形成了目前我国独 特的怪现象,有关“学术打假”的司法审判缺失社会正义,揭假打假者反倒屡屡 受到法律的制裁。   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是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因此,仅仅根据该法律的民事 法律要求,只要揭假打假者不是权利人本人,该法律就不能对抄袭、造假者有任 何的惩罚和处罚。也就是《法制日报》所说的“喊‘打’者不是权利人,启动司 法程序“学术打假”尚不现实”的结果。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应用,问题就更大了。 因为揭露造假的一方,往往代表着社会公益,基本上不存在个人权益受损的情况。 但是,对于造假者,则完全可能因为自己造假的行为被揭露,使得个人的名誉或 者既得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所以,如果教条的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法院和法 官一方面是公认“启动司法程序‘学术打假’尚不现实”,拒绝对造假者的揭露 和审判。另一方面,反倒是出现了大量的造假者可以利用侵权责任法,诬告揭假、 打假者名誉侵权的案件。   一般来说,这种造假者诬告揭假、打假人士侵权的案件是不大会出现的。因 为对于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来说,造假本身决不是什么可以到处炫耀的光彩 事情。把自己造假的行为拿到法庭上去评判,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无论如何都 是一件丢脸的事情。但是,由于现实的中国社会假冒伪劣盛行,某些造假者似乎 早已经失去了对廉耻的判别能力。所以,在我国常常会有造假者恬不知耻的把揭 假者告上法庭的怪事发生。不过,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光有造假者的 恬不知耻的把揭假、打假者告上法庭,没有中国的司法腐败加以配合,恐怕任何 造假者也都不可能得到自己想要的支持造假的结果。但是,由于司法腐败现象在 我国的大量存在,确实经常会有一些违背社会正义,支持造假者的奇怪的判决出 现。这当然就会增加一些恬不知耻的造假者,诬告揭假、打假者的信心和动力。   我们几乎可以肯定的说,每一个维护造假者、惩罚揭假行为的枉法判决的背 后,恐怕都有司法腐败的因素。正是由于我国司法腐败的大量存在,所以,才经 常会出现一些法院的判决为造假者“正名”,而把揭假和打假行为被判为违法, 以至于揭假打假者官司缠身并屡屡败诉的怪事。因为在我国能够勾结权势的造假 者们似乎已经发现,通过一定的司法运作,让法院的判决为自己的造假行为“正 名”似乎并不一件难事。   在所有纵容造假的判决中,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混淆故意造假与学术争论的 区别。例如,在著名的肖传国诬告方舟子名誉侵权的案件中,肖氏反射弧的科学 性如何与肖传国为了骗取院士的资格和引诱患者成为肖氏手术试验品的造假,完 全没有必要混为一谈。肖传国申报院士的材料中到底有没有虚假的成分?肖氏手 术的有效率目前到底是多少?这些问题与肖氏反射弧的科学性到底如何,并无任 何必然的联系。在肖氏反射弧的科学性的问题上,当然,可以持有不同的学术观 点。但是,对于申报院士所提供材料的真伪和肖氏手术有效性的后果,法院是完 全可以找到客观的答案的。   遗憾的是当初曾经审判过肖传国诬告方舟子案件的法院和法官们,并没有对 这些本可以搞清楚的法律事实进行认真的查证、核实,而只是简单的把它划入学 术争论加以回避。这才导致方舟子博士揭露利用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肖氏手术, 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反而使自己揭露造假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错误的判决,不仅极大的助长了造假者的嚣张气焰,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 帮助造假者骗人的作用。今天,当数以千计的受害者已经被肖氏手术的虚假宣传 所欺骗甚至致残,专门用肖氏手术的骗人医院已经被关闭之后,不知道我们那些 曾经支持过肖传国诬告方舟子的法官们有何感想?如果,当初我们的某一个法院, 能够以伸张社会正义的态度,对肖传国造假的行为予以客观的评价、揭露,恐怕 就不会有那么多无辜的群众成为今天肖氏手术的受害者。我们的各级政府恐怕也 就不会因为当前这种难以解决的群体纠纷,而倍感难堪。   相对于武汉法院故意编造理由明确支持肖传国造假的枉法判决,很多人都把 北京市中级法院不支持肖传国诬告维权的判决,视为解决“学术打假”案件的经 典。而实事求是地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只不过就是没有受到司法腐 败的干扰,进行违背社会正义的枉法裁判而以。实际上即使北京法院的判决,也 并没有真正起到法律应有的弘扬正义的社会作用。试想如果北京法院的判决,不 是仅仅把方、肖之争归结成一种学术争论,认为方的言辞过激并不构成名誉侵权, 而是客观的查明事实,并公布肖传国造假、骗人的真相。那么就决不会再有那么 多无辜的患者,在经过法院的判决之后,仍然成为肖氏手术的受骗者。客观地说, 任何对造假行为不调查、不揭露、不指责的司法判决,都会具有某种支持造假的 作用。这种不分对错,不辨是非的判决,绝对是与法律弘扬社会正义的目的和价 值背道而驰的。   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制日报》仍然公开的宣称“启动司法程序‘学术打假’ 尚不现实”,这就说明我们的司法界对“学术打假”问题的法律审判,仍然还存 在着巨大的认识误区。根据法学理论,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是法律所要追 求的目的价值。法学理论中的价值的法学更是明确地提出将法的价值作为法学的 核心内容,并强调正义、道德与法律是不可分离的。价值法学将正义作为法的本 质或法律追求的目标。认为价值的法学定义具有选择性,正义是高于实在法,是 评价实在法的标准。因为,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应该具有:指导制定和实施法 律;影响法律的变革和发展;以及维护和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作用。   任何一个合格的法官,都应该懂得法律价值的“正义高于实在的法,能够评 价实在的法”的法学原理。在一般的情况下,法律的规则和条文都是应该符合法 律价值的,然而,一旦法律的价值与实在的法律条文法发生了冲突,那么,要么 是我们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准确,要么就是法律条文本身有问题。例如,前不久 河南368万高速公路天价逃费案件的判决,就是违背社会正义的判决典型。判案 的法官在判决书中虽然振振有词的阐述了他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但是,社会公众 却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敏锐地发现:如果某个高速公路的收费部门,竟然能在短短 的8个月内,就从两台卡车上赚取368万的巨额利润,那么绝不可能有社会的公平 和正义可言。然而,我们那些熟知法律条文的法官和检察官们,在上级司法部门 出面更正这一错误判决之前,却始终没有想到,应该用法律的价值去衡量一下自 己的判决结果。   众所周知,法律的判决应该“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这个作 为准绳的法律,绝不能仅仅局限在某些法律的规则和条文上,而是要包括法律的 价值和法律的原则在内的法律整体。为了防止熟知法律条文的法官们教条的实施 法律的规则和条文,不仅国外的法律界有陪审团制度,我们国内的法律也规定, 要求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为什么国内外的法庭审判,都要强调要让不 熟悉法律的民间人士参与审判呢?这恐怕就是为了避免,出现为了教条的套用法 律条文而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的现象。   在以事实为依据的问题上,科学争论的理由绝不应该成为我们拒绝查清客观 事实的借口和障碍。学术观点的正确与否,与学术造假、骗人的违法性之间没有 任何必然的联系。不管是多么先进、正确的学术观点,只要存在着造假和骗人的 成分,都应该毫不留情的予以揭露、批评。任何支持和纵容造假的判决,不仅必 然都是违背社会正义的,而且甚至都会有某种司法腐败的原因。   当初,武汉法院为了替肖传国的造假行为辩解,主审法官居然违背常识的故 意把国际期刊,解释为带有国际期刊号的国内期刊。在造谣记者章柯诬告我名誉 权权的判决中,法官在接受了一系列证明章柯故意造谣的证据之后,竟然在判决 中只字不提我揭露记者恬不知耻的故意造假的事实依据,而只以强调“学术争论” 掩盖对造谣、造假者应有的揭露和批判。以至于至今我仍然还不知道,如何才能 用褒义词来揭露和批评一些造谣和造假的行为?   记得在二审的法庭上,我曾经当面向法官和造谣者请教,对于章柯这种通过 庭审之后分明已经明知实际情况是什么,还要故意造谣的记者,我们如果都不能 称他是一个恬不知耻的糊涂虫,恐怕我只能说他是一个狡猾、阴险的无赖了。对 此,审判的法官和造谣者本人居然都毫无异议。因为,他们也知道评价一个多次 在报纸上故意造谣的恶毒记者,绝不可能有任何褒义词可用,而具体应该使用什 么样的贬义词才算合适?法官和造谣者也决不会告诉你,反正就是你所用的那个 词不行。   对于任何一个正常的人来说,揭露造谣造假不可能使用任何褒义词,否则, 你就不是什么揭露、批评,而是表达对造谣、造假者的一种宣扬和支持。然而, 只要在你揭发、检举的言辞中具有任何贬义的形容词,不分是非的法官和造假者 又都有权指控你对造假者构成了名誉侵权。这样,当前我国的司法现实,似乎已 经形成了这样一种奇怪的氛围,绝不能容许无关的公众站出来公开揭露造谣和造 假者。很多人都归纳说,在当前的中国“贼喊捉贼”仅仅是一种讽刺,而“人喊 捉贼”则是一种犯法。因为,从维护小偷的名誉权出发,你只要你不能证明这个 贼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你就无权公开的喊捉贼,否则你就是触犯了保护贼的名 誉权的法律,就必须向贼赔礼道歉甚至要赔偿贼的名誉损失。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我执行了法院的枉法判决向造谣说“中国的水资源开 发程度严重超过国际警戒线”的记者章柯公开道歉和赔偿名誉损失之后不久,中 国的西南就遭遇到了特大干旱。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媒体不得不向公众承认, 我国西南地区的水库蓄水量绝不是什么造谣记者编造的平均80%,西南一些地区 已经达到100%,而是还不到7%。远远低于国际社会的平均水平的48%。至今我国 的水电开发程度,也仅为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不仅如此,正是由于我 们国家的水电开发利用程度,远远的落后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所以,我 们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化石能源,因此也排放了与我们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温室 气体。使得我们的国家在GDP远低于美国的情况下,就成为世界上温室气体的排 放的老大;在我国的人均GDP还远低于世界平均值的情况下,我们的人均摊排放, 就早已经远远超过了世界平均值。为此,我们正不得不面对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 达国家的双重压力。   今年中央的一号文件强调水利建设和国家的“十二五”规划再次强调要加速 水电开发的规定,都已经证明了以往我对记者章柯造谣宣传的揭露,绝不是什么 学术观点的争论,而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如果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当初能够秉 承“以事为依据的”进行判决,而不是用一个“学术争论”招牌对造谣者加以纵 容,恐怕法院的判决也不会成为造谣诬蔑中国发展的伪环保宣传的帮凶。我们的 社会恐怕也不必等到遭受特大干旱的严重灾害和遭遇到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之后, 才意识到谣言欺骗宣传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巨大破坏性后果。   同样,把方舟子博士揭露肖传国造假判定为侵犯名誉权违法的判决,也是一 种巨大的讽刺。如果,我们的法院当初能够客观地指出肖传国医生确实存在造假 的问题,而不是公开的为造假者撑腰,恐怕就不会有今天数以千计的肖氏手术受 害者维权无门的难题。由此可见,某些枉法裁判的法官,虽然可以利用自己的职 权判定“大喊捉贼”的人违法,但是,却丝毫也不能够减轻“贼”的社会危害性。 此时此刻,面临巨额赔偿难题的肖传国医生,恐怕也会同痛恨那些曾经鼎力支持 过他的法官们。如果不是武汉法院的支持和纵容,我肖传国的骗人手术决不应该 在已经有人公开站出来揭发的情况下,仍然还让这么多人上当受骗。   此时此刻,曾经白纸黑字的作出了公开支持造假的枉法裁判的武汉法院,最 好能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更正自己那些违背社会正义的错误判决。否则,走投无 路的肖传国,很可能有一天会把武汉法院作为他实施肖氏手术欺骗的帮凶之一, 要求共同承担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的确,按照一般的逻辑,那些把“人喊捉贼” 也要判决为违法的法官们,真的很难完全洗清自己不是贼的同伙的嫌疑。   总之,违背社会正义价值的司法判决,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前几年,南 京的一个让人费解的判例,曾经让全国的助人为乐者都成为了惊弓之鸟。当前我 国的“贼喊捉贼”是讽刺,而“人喊捉贼”是犯法的司法怪象如果不能杜绝,那 么我们的中国社会必然会成为小偷和骗子们的天堂。人们常说,司法的腐败是最 大的腐败。的确,从某种意义上说,某些违背社会正义的枉法裁判,往往比小偷 和骗子本身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XYS20110209) ◇◇新语丝(www.xys.org)(xys5.dxiong.com)(www.xinyusi.info)(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