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方舟子按:关于此判决中胡引婚姻法的规定把言论批评视为商务交易,把肖传 国视为“善意第三人”,已有多位网友做了批驳。我只想补充一点,该此判决书 声称曾经两次向我送达执行通知,纯属谎言。本人及本人律师都没有收到过执行 通知,至今不知道其执行通知长什么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汉执裁字第5号   异议人刘XX,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传国与被执行人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协和出版社(以 下简称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XX于2009年8月24日 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刘XX称:1、人民法院未向被执行人及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也未 裁定变更或追加异议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程序违法;2、裁定书适用法律 错误;3、本案赔偿款是属于被执行人方是民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4、 人民法院认定异议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方是民的共同财产事实错 误。综上,异议人请求撤销本院从异议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40754.60元的执 行行为。异议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两份证据:1、落款时间为2002年9月 30日的“婚姻财产协议”,证明方是民、刘XX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别归 各自所有;2、落款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的“律师见证书”,见证方是民、刘XX 的补充协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肖传国依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武民 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05)汉民一初宇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 2007年4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 分别给被执行人协和出版杜、方是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7年6月 11日前按生效判决履行以下义务: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方是民在搜孤新闻频道 刊登声明,向申请执行人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途期不执 行,本院将公布荆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方是民、协和出版社承担;被执行人方 是民赔偿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赔偿肖传国精神 抚慰金10000元,方是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方是民承担, 470元由方是民、协和出版社共同承担,执行费222元由方是民、协和出版社共同 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另计。2007年6月11日,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口头告知 本院: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不愿主动在搜孤新闻频道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可由 人民法院按生效判决的要求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及精神赔偿抚慰金愿意 承担或由人民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方是民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07年9月分 别在《科学时报》、《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了判决主要内容,并再次按生效判决 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分别给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方是民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于2008年1月20日前除履行前述执行通知书的义务外,被执行人协和出版 社、方是民共同承担刊登费20000元。被执行人协和出版社按期赔偿了精神抚慰 金10000元以及与方是民共同承担的刊登费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70元、执行费 222元,合计30692元。被执行人方是民仍未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在清理执行积案 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方是民及其配偶的相关财产线索。执行中, 因被执行人方是民下落不明,本院联系到方是民的配偶刘XX,但其拒绝与本院见 面协商。期间,方是民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09年8月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 方是民的配偶刘XX工资收入合计人民币40754. 40元(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工资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该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 产清偿。”异议人刘XX虽提供证据拟证明其与被执行人方是民就双方的婚前财产 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但异议人无证据证明肖传国 知道该约定,故该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异议人刘XX的工资收入应视为与被 执行人方是民的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方是民的配偶刘XX工资 收入计人民币40754.40元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 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 下:   驳回异议人刘XX所提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后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余文庆   审荆员 刘辉   代理审判 鲁林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中川 (XYS20090913) ◇◇新语丝(www.xys.org)(xys4.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