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   从北京法院判决书透视武汉法院来京抢劫方是民妻子无理   作者:北京愤怒   据讯,以肖国雄为副院长的武汉江汉区法院在事前没有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 于2009年8月7日到北京强行划走方是民(方舟子)妻子刘XX的私人存款人民币 40754元。近日舆论为此哗然,愤怒谴责之声不绝于网。我们关注肖传国诉方舟 子案件已经很久。我们认为,这是一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破坏正常舆论 监督的恶性案件,最高法院应该立刻调查处理这次严重违法事件,国家的其他相 关机构和媒体也应该为捍卫公民的正当言论自由而奋起声讨武汉法院的不法行为, 避免类似不良事件在全国蔓延,殃及更多无辜。   显然,要正确认识此次银行抢劫案的违法本质,必须从肖传国多次控诉方舟 子案件的是非根源谈起。   2007年,肖传国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对 方是民提起控诉和上诉,声称2005年11月方是民在汤姆网进行的有关学术打假的 访谈中,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具备参选中科院院士的资格、肖传国发表论文 的数量和质量、“肖氏反射弧”理论的价值、肖传国举报方是民剽窃事件等问题 发表看法时,诽谤了肖传国。   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后来受理上诉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 上述争议均属学术领域范围内的争议,应局限于学术领域依靠学术自治妥善解决, 法院不应该也没有能力对此做出法律评判。方是民虽然在发表评论时使用了诸如 “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带有贬义性的词汇,但质疑与否定本为评 论自由的题中之义。肖传国虽因此感到自身名誉感降低,但上述评论尚未超出观 点争鸣的范畴,并不构成对肖传国名誉权的侵害。因此,2007年11月30日,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肖传国的所有申诉请求,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2007)第631号民事判决。   把武汉江汉区法院的判决和这两次北京判决书对比以后,我们现在的感觉正 如当时的一位评论者早就说过的那样:只有北京的两次判决才是肖-方诉讼案件 唯一正确的判决。因为只有北京的判决才真正依法维护了公民自由言论的合法权 益;而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则达到了新中国空前难得的高度,它是我国政治生活 日益民主化、司法领域日益朝着国际化正规化发展的里程碑文件,值得各族各界 广泛宣传!   当年,武汉江汉区法院徇情枉法,本来就错判过一次方先生,理应道歉才是; 不料今年又来京抢劫方是民妻子的合法钱财,真是错上加错,因此我们广大网友 都应该站出来强烈谴责为虎作伥的武汉江汉区法院副院长肖国雄!   2009-8-14 (XYS20090816) ◇◇新语丝(www.xys.org)(xys3.dxiong.com)(www.xysforum.org)(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