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成“裁判院”,“裁判所”,更体现“判”的主观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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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Nixrreg 于 2010-11-10, 11:48:52:

回答: 法律界能否和佛教界商量一下规范一下名词? 由 HHS 于 2010-11-10, 11:13:54:

主裁判的裁决无论怎么说就是有主观性,原告、被告对判决都欣喜若狂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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