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具体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和“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矛盾。一般来说(现实也是如此),上级组织是少数,下级组织是多数。这样就产生了矛盾。如果删除“少数服从多数”就比较自洽了。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选举法规定了当选条件(投票率过半数;获得选票过半数)。但是党章里这个规定相当模糊。是不是说党员只有投票的权利,但是上级组织的决定是不以投票情况为转移的?所以这个投票更像是一个支持度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