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法院不懂得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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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oztiger 于 2009-09-12, 21:00:47:

肖方一案执行了方妻的财产,现方妻提出异议指被划扣的是个人财产,那就是应该做执行回转。

新的司法解释说:变更执行根据也适用执行回转。原来的执行的根据是该账户财产是共同财产,现在知道了是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即原来的依据已不存在,当然是应该做执行回转。

这就相当于公安局抓错了人,法院把人判监了。现在知道当时抓错了,当然是要放人赔偿。按照武汉江汉法官的逻辑,公安当时抓人时不知道抓错了人,所以符合法律规定,所以现在就不用放人?

真是荒唐,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无法依法得到保护,这就是这些法官对司法精神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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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没搞清楚 - 克己明德 (241 bytes) 2009-09-13, 07:02:46 (36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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